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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新能源項目開發的綱領性文件,《風電項目開發協議》是政企雙方基于《可再生能源法》《電力法》等上位法,就特定區域風能資源開發利用達成的法定契約文書。該文件具有三重法律效力:
明確測風數據共享機制,規定風資源評估精度需達到IEC 61400標準三級以上。要求開發方提交包含50年重現期極端風速分析的場址論證報告。
建立復合型用地管理體系,區分永久征地(升壓站、集電線路)與臨時用地(風機基礎)的差異化補償標準。特別約定生態紅線區禁止建設條款及生態修復保證金制度。
嵌入《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具體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電壓偏差控制在±10%范圍內,諧波畸變率低于3%,故障穿越能力符合GB/T 19963標準。
創新設置三階段觸發條款:
構建風險共擔矩陣:
該文件不僅是項目開發的"準生證",更衍生出三大衍生功能:
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部分地區試點電子協議鏈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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