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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報告及批復》是風電項目核準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必須完成的專項審批文件,旨在預防和治理項目建設可能引發的水土流失問題。其法律效力來源于《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意見的項目,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根據擾動土地面積實行分級管理:一級方案(擾動面積100公頃以上)、二級方案(20-100公頃)、三級方案(20公頃以下)。評估范圍涵蓋永久占地、施工臨時用地及外延200米影響區,需滿足GB 5043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的定量標準。
方案需達到: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護率≥97%、林草植被恢復率≥95%。山區項目需專項論證表土剝離利用方案,剝離厚度不低于30cm,存儲期不超過18個月。
實行"編審批驗"四階段管理:報告編制→技術審查→行政批復→竣工驗收。水利部門組織5人以上專家組審查,重點核查:土石方平衡計算(誤差率≤5%)、措施體系完整性(防治責任范圍100%覆蓋)、投資合理性(水土保持投資占工程總投資≥3%)。
涉及敏感區域執行強化標準:飲用水源地(施工廢水零排放)、陡坡地帶(25°以上坡面禁止機械施工)、風沙區(配套草方格沙障)。沿海項目需增加鹽堿化防治專項設計,PH值調控范圍控制在6.5-8.5。
取得批復后需落實:水土保持監理月報制度、季度現場監測、影像資料存檔。未批先建項目按擾動面積處每平方米2元以上罰款,逾期不治理的按防治工程造價1.5倍追繳補償費。2023年某風電項目因未落實表土保護被處罰金320萬元。
根據2024年《新時代水土保持高質量發展意見》,新增碳匯能力提升指標,要求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年固碳量≥0.5噸/畝。風光大基地項目需配套建設智慧水保監測系統,實時傳輸土壤含水率、侵蝕量等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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