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冀價行費〔2017〕173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fā)展改革委(局)、物價局、財政局、水務(水利)局:
根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有關規(guī)定,現將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
1.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計征。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qū)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2.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第一款執(zhí)行。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立方米計征,其中露天礦開采按每立方米0.7元計征、地下礦開采按每立方米0.3元計征。
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二、各收費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在本單位收費場所和門戶網站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范圍等進行公示,每年按照規(guī)定向價格、財政部門報告收費有關情況。
三、各收費單位要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以及改變收費計征方式,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和上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冀價行費[2014]32號文件同時廢止。
河北省物價局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水利廳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