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 省水利廳
關于降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魯價費發〔2017〕58號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水利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水利廳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于印發〈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4〕7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等規定,現就我省水土保持補償收費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收費標準執行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開工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2元。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礦石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其中露天開采的每噸1元,非露天開采的每噸0.5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由2元降為1.2元。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照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5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降為按照每立方米1.2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排放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5元計征降為按照每立方米1.2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
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與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全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并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和門戶網站公示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范圍等內容,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上述規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4日。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水利廳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