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監理費計費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內工建協〔2016〕11號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監理費計費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監理行業自律,規范監理市場秩序,避免惡性競爭,實現優質優價,保證監理服務質量,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工程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中國建設監理協會關于指導監理企業規范價格行為和自覺維護市場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內蒙古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費計費及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工程監理費,是指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造價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及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服務計取的費用。
施工階段包含施工準備階段、施工實施階段及竣工驗收階段。
工程監理服務費構成見附錄 A。
第四條 工程監理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嚴禁監理單位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減少人員數量、簽訂陰陽合同等不正當手段,以低于企業成本的方式承接監理業務,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第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工程建設協會組織會員單位在大量市場研究的基礎上,經統計、分析、測算和論證,制定并公布內蒙古自治區工程監理服務費社會平均價,作為內蒙古自治區工程監理活動計取費用的指導性依據。
第二章 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方法
第七條 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方法分為綜合費率法和人年綜合費用法。
第八條 綜合費率法的計算方法:
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額×綜合費率×工程難易程度系數
計費額是指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 人年綜合費用法的計算方法:
工程監理服務費=Σ(人年綜合費用i×監理人員數量i×服務年限i)×工程難易程度系數
人年綜合費用包括項目監理人員基本費用、企業管理費、利潤和稅金。
企業管理費率,綜合資質企業一般為35%-50%,其他資質企業一般為30%-45%計取;利潤費率由各企業自行確定;稅金費率按國家規定計取。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工程監理服務中的部分工作內容委托監理單位時,可按照其委托部分占全部監理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監理服務費。當僅委托質量控制和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時,監理服務費不應低于全部工程監理服務取費的80%。
第三章 工程監理服務社會平均價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服務社會平均價,是指工程監理單位遵循公平、合理、誠信的原則,依法依規開展監理服務,為建設單位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等規定的工程監理服務所需的社會平均價格。
第十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工程建設協會于2016年測定的工程難易程度系數見附錄B,社會平均價綜合費率見附錄C, 社會平均價人年綜合費用見附錄D。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服務社會平均價測定時,未考慮以下工作所需費用,監理單位在承接業務時,應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另行計費:
(一)非監理單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要求監理單位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服務工作的費用;
(二)工程緩建、暫停及工程量增加等附加工作的費用;
(三)工程項目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設備監造、項目試運行和項目運營階段及保修階段等相關服務費用;
(四)監理單位派駐工程現場的項目監理機構所需要的辦公和生活用房及相應設施的建設、或租賃費用;
(五)工程所需的而非監理單位工作范圍內必須的專業顧問服務,導致監理單位聘用各類專家顧問的各項費用;
(六)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組團外出考察相關工程技術、項目管理等內容的費用;
(七)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向其任何專用人員、車 輛及其他任何設施的費用;
(八)建設單位對服務內容或服務質量的其他特殊要求所 需費用。
第四章 監理企業價格行為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以社會平均價為計取服務費的基 礎, 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 根據市場供求狀況、 項目難易程度、 監理服務內容、服務深度、服務質量及人員配備要求、管理成 本及保障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利潤等因素, 確定適當的計費 方式和合理的服務費用, 并通過公平競爭或協商等形式承接監 理業務。
監理服務費下浮不得超過社會平均價的 20%。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嚴格遵守《價格法》、《關于商 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告知委 托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以及服務費等,并 在監理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堅持誠信經營,加強價格自律,規范計費行為,依法依規參與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遵循公平、合理、誠信的原則,合理配置項目監理人員,依法依規開展監理服務,為建設單位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的、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要求的監理服務。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將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概況、監理 服務內容、人員配備情況及服務費計算方式和合同價格等數據 定期上報內蒙古自治區工程建設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監督。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相關單位及個人如發現其他監理單位刻意降低報價、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應積極向協會反映。
第五章 監理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應對工程監理服務費市場化指導與服務,規范監理服務費計取,推動監理市場有序發展。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定期對監理單位上報的監理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等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及時向社會及會員單位公布工程監理服務價格監測信息。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引導監理企業誠信經營,指導會員單位加強價格自律,對刻意降低報價,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監理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約談;
(二)警告;
(三)記入信用檔案,通過協會網站、內刊、簡報等形式 通報;
(四)取消評選或推薦先進企業資格;
(五)必要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中的工程監理服務費社會平均價隨著監理市場變化,將適時進行修訂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有內蒙古自治區工程建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 2016 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錄 A:《工程監理費費用構成》
附錄 B:《工程難易程度系數》
附錄 C:《社會平均價綜合費率》
附錄 D:《社會平均價人年綜合費用》
附錄 A:工程監理費費用構成
|
序號 |
工程監理服務費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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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項目監理人員基本費用 |
|
1.1 |
現場監理人員的勞動工資 |
|
1.2 |
現場監理人員工資性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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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業為現場監理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 |
|
2 |
企業綜合管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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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現場監理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或工傷支出 |
|
2.2 |
項目監理機構現場日常辦公費 |
|
2.3 |
項目監理機構臨時設施設備的維修與維護費 |
|
2.4 |
工程監理常規檢測儀器、工器具使用費 |
|
2.5 |
經營管理后勤人員應付工資和工資性補貼 |
|
2.6 |
勞動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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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特殊性工資 |
|
2.8 |
勞動保護費 |
|
2.9 |
職工福利費 |
|
2.10 |
經營管理后勤人員辦公費 |
|
2.11 |
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
|
2.12 |
固定資產費 |
|
2.13 |
差旅交通費用 |
|
2.14 |
業務經營費 |
|
2.15 |
財產保險費 |
|
2.16 |
黨、團、工會、婦女等組織活動經費 |
|
2.17 |
企業研發費 |
|
2.18 |
其他費用 |
|
3 |
利潤 |
|
4 |
稅金 |
附錄 B: 工程難易程度系數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難易程度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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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工程特征 |
難易程度系數 |
|
1 |
普通道路工程;人行天橋 |
1.00 |
|
2 |
城市快速路;分離式立交橋;人行地下通道 |
1.10 |
|
3 |
互通式立交橋;地下通道;城市地鐵、輕軌 |
1.20 |
|
4 |
單孔跨徑≥100m的橋梁 |
1.20 |
|
5 |
單孔跨徑≥200m的橋梁 |
1.30 |
|
6 |
長度<1000m的隧道工程 |
1.10 |
|
7 |
1000≤長度<3000m隧道工程;路度≥12m隧道工程 |
1.20 |
|
8 |
長度≥3000m隧道工程;連拱隧道、水底隧道;淺埋暗挖隧道 |
1.30 |
|
9 |
直徑<1m的管道工程 |
0.90 |
|
10 |
直徑≥1m的管道工程;<3m3/s的泵站;<5萬噸/日水廠(污水廠)工程 |
1.00 |
|
11 |
埋深≥的管道工程;頂管工程;≥3m3/s的泵站;≥5萬噸/日水廠(污水廠)工程 |
1.20 |
|
12 |
園林工程、城市廣場 |
0.90 |
|
13 |
古建筑 |
1.10 |
|
14 |
中低壓燃氣;小區供熱工程 |
1.00 |
|
15 |
高壓燃氣管網;液化儲氣站 |
1.15 |
|
16 |
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工程 |
1.00 |
|
17 |
垃圾焚燒工程 |
1.20 |
注:1、不適合以上表特征的工程,難易程度系數按1.00計算;
2、工程特征適用兩個及以上難易程度系數時,取最大值。
(二)房屋建筑工程難易程度系數
|
序號 |
工程特征 |
難易程度系數 |
|
1 |
普通廠房工程 |
0.90 |
|
2 |
住宅工程(不含精裝) |
1.00 |
|
3 |
住宅工程(含精裝) |
1.20 |
|
4 |
綜合商業用房 |
1.10 |
|
5 |
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 |
1.15 |
|
6 |
按四星級及以上標準建設的酒店(含精裝修) |
1.15 |
|
7 |
大跨度鋼結構建筑(體育場館、文化場館、會展中心等) |
1.25 |
|
8 |
綜合性醫院 |
1.15 |
|
9 |
地下四層及以上或基坑深度≥18m |
1.20 |
|
10 |
100m≤建筑高度<200m |
1.20 |
|
11 |
200m≤建筑高度<300m |
1.30 |
|
12 |
建筑高度≥300m |
1.35 |
注: 1、不道合以上表特征的工程,難易程度系數按1.00計算
2、工程特征適用兩個及以上難易程度系數時,取最大值。
(三)其他專業工程難易程度系數
其他專業工程的難易程度系數,由監理企業參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并結合專業特點加以確定,待具備條件后統一陸續發布。
附錄 C:《社會平均價綜合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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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計費額(萬元) |
費率 % |
|
1 |
500 |
3.3 |
|
2 |
1000 |
3.0 |
|
3 |
3000 |
2.6 |
|
4 |
5000 |
2.4 |
|
5 |
8000 |
2.3 |
|
6 |
10000 |
2.2 |
|
7 |
20000 |
2.0 |
|
8 |
40000 |
1.8 |
|
9 |
60000 |
1.7 |
|
10 |
80000 |
1.6 |
|
11 |
100000 |
1.5 |
|
12 |
200000 |
1.4 |
|
13 |
400000 |
1.2 |
|
14 |
600000 |
1.1 |
|
15 |
800000 |
1.1 |
|
16 |
1000000 |
1.0 |
注: 1、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之間,采用直線插入法計算費率。
2、計費額大于1000000萬元的,以1.0%計取
3、計費額小于500萬元的,由雙方協商議定
4、監理服務費下浮不得超過社會平均價的20%。
5、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額×綜合費率×工程難易程度系數
附錄D 社會平均價人年綜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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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人員類別 |
平均人年綜合費用(萬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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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理工程師 |
高級 |
28-35 |
|
中級 |
2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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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監理工程師 |
高級 |
16-20 |
|
中級 |
1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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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員 |
8-10 |
|
注: 1、人年綜合費用=項目監理人員基本費用×(1+企業管理費率)×(1+利潤率)×(1+稅率)
2、高級和中級,由監理單位根據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履職能力及經驗業績進行劃分。
3本表適用于提供短期服務的人工費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