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服務收費暫行規定》和《上海市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服務收費暫行標準》的通知
滬發改投〔2012〕130號
各相關單位
根據《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制度的意見(試行))的通知》(滬委辦發〔2009〕16號)、《關于深入推行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通知》(滬委辦發〔2011〕32號)《關于深入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通知》(滬發改投〔2011〕169號)等文件精神,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服務收費暫行規定》和《上海市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服務收費暫行標準》。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
1、上海市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服務收費暫行規定
2、上海市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服務收費暫行標準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士二日
附件1 上海市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服務收費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制度的意見(試行))的通知》(滬委辦發〔2009〕16號)、《關于深入推行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通知》(滬委辦發〔2011〕32號)《關于深入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通知》(滬發改投〔2011〕169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咨詢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質量,維護委托方和咨詢機構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咨詢行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和上海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工作是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容詢服務內容包括: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上海市、區(縣)政府部門、市政府確定的機構等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容詢機構對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進行綜合評價,及編制政府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咨詢服務收費。對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委托咨詢機構編制企業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咨詢服務收費,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機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行為準則,與委托方簽訂咨詢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并嚴格按照業務操作規程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五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業務收費價格由咨詢機構與委托方在《上海市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服務收費暫行標準》規定的基準價范圍內,按市場服務價格確定。
第六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收費以估算總投資額為計費基數,即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備案申請的估算總投資額。根據建設項目不同的性質、內容和所處區域,采取按估算投資額分檔定額方式計費。
第七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機構從事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業務,編制、評價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必須符合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上海市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編制指南》和《上海市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評價指知(滬發改投〔2011〕173號)規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承擔編制評估報告任務的咨詢機構,不得再參與同一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評價工作。
第八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機構應自覺接受委托人及社會各方面的監督,不得在標價外擅立項目亂收費。
第九條 編制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有關費用,列入項目概預算。委托評價的費用,對于政府投資項目,從各級建設財力中列支;對于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從項目審批部門的部門預算中列支。
第十條 對重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和評價過程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評估咨詢機構,視情節輕重扣除相應服務收費,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
1、編制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基準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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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投資 |
費率 |
報告編制費用算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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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投資 |
費用算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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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元(含)以下 |
- |
1億元 |
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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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元-5億元(含) |
0.025% |
5億元 |
6萬元+(50000萬元-10000萬元)*0.025%=1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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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億元-10億元(含) |
0.018% |
10億元 |
16萬元+(50000萬元-10000萬元)*0.018%=2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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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億元-50億元(含) |
0.00625% |
50億元 |
25萬元+(50000萬元-10000萬元)*0.00625%=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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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億元以上 |
- |
- |
50萬元 |
注:每一檔編制費用實行累進計算,公式為:編制費用=本檔最低編制費用+(工程投資額-本檔最低工程投資額)*費率
2、評價建設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基準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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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投資 |
費率 |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評價費用算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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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投資 |
費用算計 |
||
|
1億元(含)以下 |
- |
1億元 |
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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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元-5億元(含) |
0.015% |
5億元 |
4萬元+(50000萬元-10000萬元)*0.015%=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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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億元-10億元(含) |
0.01% |
10億元 |
10萬元+(50000萬元-10000萬元)*0.01%=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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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億元-50億元(含) |
0.0025% |
50億元 |
15萬元+(50000萬元-10000萬元)*0.0025%=25萬元 |
|
50億元以上 |
- |
- |
25萬元 |
注:每一檔編制費用實行累進計算,公式為:編制費用=本檔最低編制費用+(工程投資額-本檔最低工程投資額)*費率
3、分檔收費調整系數
(1)行業調整系數
在上述基準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根據《關于深入開展終點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通知》(滬發改投[2011]169號)對重點領域建設項目的劃分,按照下表的具體劃分標準乘以相應的調整系數,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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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領域建設項目分類 |
調整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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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設施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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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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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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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事業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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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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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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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1.0 |
(2)社會穩定風險敏感程度調整系數
在上述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根據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敏感程度,按照下表的具體劃分標準乘以相應的調整系數,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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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穩定風險敏感程度 |
調整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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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規劃方案或環境影響評價公示后,項目前期已發生群眾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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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規劃方案或環境影響評價尚未公示,項目社會穩定風險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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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規劃方案或環境影響評價已公示,未發現重大社會穩定 |
0.8 |
(3)區域范圍調整系數
在上述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根據項目所在區域所處地理位置以及是否為建成區劃分,按照下表的具體劃分標準乘以相應的調整系數,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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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劃分 |
調整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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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外以內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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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外以外建成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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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外以外非建成區 |
0.8 |
注:建成區指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按上述(1)-(3)調整系數對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咨詢服務收費進行調整后,編制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收費低于6萬元的,按6萬元計取,高于50萬元的按50萬元計取;評價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收費低于4萬元的,按4萬元計取,高于25萬元的,按25萬元計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