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關于發布《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建交〔2011〕480號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規定》已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辦公室會議審核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的管理,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和本市建設工程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實施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職責分工)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審查中心)負責本市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及施工圖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審查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同時對區(縣)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市建筑建材業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建設交通委負責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臨港產業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等市政府批準設立的機構(以下簡稱特定地區管委會),依據相關規定,負責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審查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須經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建設及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機構認定)市建設交通委按照國家確定的審查機構條件,結合本市建設規模、投資性質,認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頒發《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并向社會公布。《認定書》有效期為二年。
《認定書》有效期滿60日前,審查機構向市建設交通委提出重新認定申請。對在資格認定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認定標準要求的企業,經市建設交通委審查同意,可延續有效期2年。
《認定書》有效期屆滿仍未提出延續的,自動失效。
第六條(業務范圍)審查機構按承接業務范圍分兩類,一類機構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業務范圍不受限制;二類機構可以承接二級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圖審查。
承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審查機構,除具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主持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結構專業設計的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
第七條(審查收費)審查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審查機構收費應當嚴格按照本市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八條(利害關系)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檔案管理)審查機構應當對所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檔案資料包括審查記錄和審查合格書等審查資料。
第十條(誠信手冊)本市對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實行《誠信手冊》(電子版)管理制度,由取得認定資格的審查機構和符合要求的審查人員向市審查中心辦理《誠信手冊》。《誠信手冊》記錄審查機構和人員的審查業績、良好和不良記錄、培訓教育等情況。申請資格認定和延續時,注冊人員及其工程業績將實行公示制度。
審查機構和人員終止從事審查工作的,其所在審查機構應當及時向市審查中心上報,并由相關部門關閉電子版《誠信手冊》。
第十一條(人員要求)審查人員只能在一個審查機構從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各專業審查人員配置應與審查機構承接的任務量相匹配。
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職審查人員,其執業注冊關系應當注冊到該審查機構,并不得同時從事勘察設計工作。
審查機構各專業專職審查人員不得低于該專業審查人員總數的50%;專職審查人員每年度審查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年該審查機構同專業總審查建筑面積的50%。
兼職從事審查工作的注冊人員,應當與審查機構簽訂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報市審查中心備案,兼職審查人員不得審查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企業完成的施工圖。
第十二條(人員培訓)從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參加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審查人員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5學時、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審查人員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
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審查人員應當參加由建設部組織的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業務確定)建設單位在電子信息平臺上從符合條件的審查機構中隨機抽取兩家審查機構,并從中選定一家審查機構承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合同備案)審查機構確定后,建設單位應當與審查機構簽訂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同。提倡使用本市制定的審查合同示范文本。
審查合同應當按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審查時限)審查機構收到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審查內容)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四)相關部門提出的審批或征詢意見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落實情況;
(五)其他按規定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十七條(人員簽字)審查人員必須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進行審查,并在相關的審查文件上簽字,不得由他人代替。
審查人員對審查過程的原始記錄、審查意見書、合格書等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審查人員在上述資料中的簽字應當一致。
第十八條(審查結果處理)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將經審查機構蓋章的全套施工圖交還建設單位。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審查機構應當將審查情況報市審查中心、區(縣)建設交通委或特定地區管委會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不合格原因,并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報市審查中心、區(縣)建設交通委或特定地區管委會。
建設單位對審查機構審查提出的修改意見無異議的,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有異議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審查中心申請組織復審。
第十九條(施工圖修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通過的施工圖。
凡涉及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查內容,確需修改的,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的動態監管,定期或不定期對審查機構進行抽查或實地核查,受理關于施工圖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并依法對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處罰記錄記入《誠信手冊》并作為資格認定或延續的依據。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認定書》、注冊人員證書、執業印章、審查意見、設計文件(圖紙);
(二)進入審查機構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圖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
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審查機構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謀取非法利益。
審查機構及相關人員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一條(責令改正)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審查中心、區(縣)建設交通委和特定地區管委會責令改正:
(一)審查人員未達到技術培訓或繼續教育規定學時的;
(二)配備人員達不到有關規定要求的;
(三)審查合同未按規定備案的;
(四)不按規定收取審查費用的;
(五)非直接審查人員在審查意見書等審查資料上簽字的;
(六)超出認定的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七)在審查中存在錯審、漏審強制性條文情況的;
(八)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審查意見單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
(九)施工圖審查完成后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
(十)審查機構與所審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圖的;
(十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審查機構有前款第(二)、(四)、(五)、(六)、(七)、(八)、(十)、(十一)項行為之一的,在責令改正期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暫停其承接審查業務。
第二十二條(撤銷認定)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市建設交通委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一) 超出認定的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五)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六)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
撤銷認定后原審查機構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從事與施工圖審查相關的業務。
第二十三條審查機構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信息化管理)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快全市設計文件審查信息系統建設,建立設計文件審查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積極推進網上審批工作,并做好與區縣審批平臺對接及其他相關信息平臺的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市審查中心應及時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過程中及行政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數據對外公布,并做好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實現動態管理。
第二十五條(解釋部門)本規定由市建設交通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若干規定》(滬建建(2005)2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