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收費情形明確
土地與房屋登記費等一律取消
2016-07-28 | 來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 【大 中 小】【打印】【關閉】
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記者 汪奧娜、郁瓊源)財政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發布《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收取、免收與減收不動產登記費的具體情形。通知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按規定收取不動產登記費后,原相關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林權證工本費以及其他涉及不動產登記、查詢、復制和證明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通知指出,對下列八種情形免收不動產登記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需要收取不動產登記費的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或海域使用權;無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國有林地的使用權;耕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抵押權。這六種情形在國土資源部和縣級及以上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時需要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據悉,國土資源部與縣級及以上地方的不動產登記費收入,將分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與地方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對違規多征、減免或緩征收費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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