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
桂價費[2015]32號
自治區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市、縣(城區)物價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規定,從2015年3月1日起,全面放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費、工程勘察設計費、招標代理費、工程監理費、環境影響咨詢費5項服務價格,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不得截留放開的定價權。
二、本通知下發后,自治區物價局、發展計劃委員會《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桂價經字〔2000〕88號),自治區物價局、環境保護局《轉發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價費字〔2002〕100號),自治區物價局、建設廳《轉發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桂價費字〔2002〕145號),自治區物價局《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價費字〔2003〕7號)、《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價費字〔2003〕347號),自治區物價局、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桂價費〔2007〕15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價費〔2011〕55號)第一款第(三)、(四)、(五)條,《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我區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桂價費〔2013〕88號)及與本通知不符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