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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簡單來說就是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項目都需要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中危險性評估的對象怎么確定?
在全國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各類建設工程時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及在全國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中,不要受縣(市)地質災害調查技術要求的影響,再給評估區劃分易發與不易發區。各級政府在地質災害調查的基礎上,逐步劃分出地質災害易發區,作為是否開展地質災害評估工作的依據。目前只要是各級政府同意開展評估的地區,均視為地質災害易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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