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環境
目前,PPP法律文件主要分散在部門規章、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中,PPP模式沒有專門發布國家法律立法文件。僅僅依靠法律水平較低的通知、意見等標準文件,不足以建立法律環境,確保私人資本收回投資成本,獲得合理的收入,不能滿足社會資本對投資和收入保障的合理預期。此外,實施中的不確定因素和投資收益缺乏保障直接提高了項目交易成本。
二、PPP項目合同實施過程中爭議缺乏有效的協調解決方案
PPP項目合同的長期性、復雜性和不完全屬性使得PPP項目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難以避免合同糾紛。通常,談判和再談判是解決合同糾紛最有效的方式。然而,政府很難響應社會資本方的需求。司法渠道成本高,風險大,時間長,社會資本不敢輕易嘗試。
三、社會資本退出缺乏有效途徑
PPP項目合作周期長,參與者多,退出路徑和成本是各方關注的焦點之一。多元化、標準化、市場化的退出機制是提高PPP項目流動性、提高項目價值、提高項目吸引力的重要保證,也是項目參與者的內在需求。但到目前為止,PPP項目退出機制的建設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的要求。
四、監管體系不完善
由于PPP項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政府監督。但目前PPP項目監管體系還不完善。各主管部門對行政監管與市場的界限把握不明確,監管內容不明確,反復監管,運動監管時有發生,
五、社會資本訴求反映和協調機制缺失
PPP項目的運作需要協調各方的利益訴求,實現各方的利益平衡。但目前政府主管部門在制定PPP政策時,往往缺乏對社會資本方意見的征求和采納。社會資本方的利益訴求不能通過有效的意見溝通機制傳達給政府,也不能體現在政府政策中。

針對上述PPP市場環境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如下:
一、加快PPP的立法進程;
二、加強政府契約觀念,構建多元化爭議協調和解決體系;
三、建立多元化、規范化、市場化的退出機制;
四、明確行政監管與市場的界限,明確各主管部門的監管內容,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
五、重視社會資本的合理需求,建立多方聯動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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