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小伙伴在工程通網詢問“
預算編制規定”“
土地開發整理預算編制定額”的相關情況,據了解,2011年12月31日出臺的《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財綜〔2011〕128 號),是目前執行的定額標準,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有小伙伴提出關于其他費用中的工程復核費定額問題咨詢:
對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中其他費用的工程復核費定額費率起步為0.7%,具體采用何種方式得到該數值?在實際工作中發現費率偏低,導致費用偏低,所以想知道費率確定的具體方法和依據。
自然資源部財務司答復如下:
工程復核費是2011年修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時,根據地方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際工作需要新增加的一項費用。工程復核費的內涵和取費標準的確定,是通過對全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并對河南、遼寧、云南、江西等典型省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復核的工作內容、支出成本、取費標準等進行深入分析研究,采用全面普查、實地調研、抽樣測定、咨詢研討、征求意見、專家評審等方法綜合確定。
說了那么多,那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有哪些內容呢?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
財綜[2011]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規范性,適應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需要,我們重新制定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標準》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機械臺班費定額》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編制規定》三部分構成。
二、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按照《標準》進行編制。對《標準》未涉及的土地開發整理工程項目,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補充預算定額標準,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后執行。
三、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需要適時修訂《標準》。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財建[2005]169號)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如何獲取?我們了解到智多星行業工程造價系列有發過一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完整).pdf,里面包括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機械臺班費定額、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編制規定三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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