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取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湘建價[2011]264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邵陽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標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促進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發展,維護工程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24號)、原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和《湖南省建筑勞務管理辦法》(湘建建〔2005〕384號),以及《關于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作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建價〔2008〕8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湖南省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取費標準》。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取費標準所稱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將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所進行的施工作業。
二、本取費標準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園林綠化工程的勞務分包企業的計費。
三、本取費標準所指人工費是指勞務分包企業完成施工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向工程發包人投標報價書中相應實物工程量的人工工日總量,乘施工作業期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人工工資單價的總額。具體單價取定由雙方合同約定,但不得低于我廳發布的最低人工工資單價。
施工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在簽訂施工作業分包合同前,應向勞務分包企業提供招標投標報價書、工程量清單、施工圖紙、施工承包合同副本或復印件。
四、本取費標準自2012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間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反饋。
湖南省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取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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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
計費基礎 |
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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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費 |
人工費(元) |
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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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潤 |
人工費(元) |
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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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 |
養老保險費 |
人工費(元)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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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教肓經費、工會經費 |
人工費(元)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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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 |
人工費(元)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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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 |
人工費(元) |
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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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社會保險費包括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附件:湖南省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取費標準說明
1. 本取費標準包括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
(1)企業管理費:是指勞務作業承包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包括:① 管理人員工資:指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津貼,福利費和現場管理人員的勞動保護費。
②辦公費:指管理人員辦公用文具、紙張、賬表、印刷、通訊、書報、會議、水電、燒水、取暖費等。
③差旅交通費:指因公出差的差旅費和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勞動力招募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工地轉移費和辦公生活用交通工具的油料、養路費及牌照費等。
④固定資產和工具用具使用費:指管理使用的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汽車等的折舊、大修、維修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保險費或租賃費,以及不屬于固定資產的家具、交通工具、消防用具和生產工人自備工具用具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等。
⑤勞動保險費:指支付給職工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
(2)利潤:是指勞務承包企業完成所承包的勞務作業項目所獲得的盈利。
(3)規費:是指勞務承包企業按規定應當計取或必須繳納的費用。包括:①養老保險費:指勞務承包企業按規定標準為勞務作業生產工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②失業保險費:指勞務承包企業按規定標準為勞務作業生產工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③醫療保險費:指勞務承包企業按規定標準為勞務作業生產工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④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按照建筑法規定,勞務承包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勞務作業生產工人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⑤住房公積金:指勞務承包企業按規定標準為勞務作業生產工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⑥工傷保險費:指勞務承包企業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勞務作業生產工人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⑦職工教育費:指勞務承包企業為勞務作業生產工人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所需的費用。
⑧工會經費:指勞務承包企業為開展工會工作所需的費用。
2. 生產工人安全防護用品費、安全技能培訓費雙方合同約定。
3. 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應由工程承包人搭建,勞務分包企業不再計取臨時設施費用。工程承包人不提供臨時設施或搭建的臨時設施不能滿足施工需要,勞務分包企業自行搭建,其費用按實向工程承包人收取。
4. 工程承包企業要求勞務分包企業采購或自配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機具,其價款結算雙方合同約定。
5. 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工程承包人負責。
6.勞務分包企業為本企業勞務作業生產工人統一辦理并繳納了養老保險費與住房公積金的,憑社會保險機構、住房公積金繳納專業銀行有效證件向工程承包人計取養老保險費與住房公積金。
7.勞務分包企業在開始施工作業前,工程承包人巳為勞務作業生產工人辦理了社會保險費的,且不需勞務分包企業支付該費用的,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工程承包人己為勞務作業生產工人投保的內容與獲得保險金額。已投保部分其費用不再重復計算。
8.稅金在工程總造價中計取,勞務分包人繳納營業稅由工程承包人代扣代繳。具體納稅辦法按省稅務部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