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南寧市臨時用地審批管理工作,南寧市自然資源局發布了關于規范臨時用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公告如下:
各縣國土資源局、武鳴區國土資源局,局屬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土地復墾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國土資規〔2017〕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從嚴管控臨時用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8〕3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臨時用地審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臨時用地范圍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在短期內使用的、與生產生活或建設工程相關聯的各種不需辦理土地征收與農轉用手續而臨時使用的土地。
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附屬性和不改變土地性質與用途等特征。根據臨時用地的特點和具體用途,為方便規范管理,將臨時用地具體分為工程建設臨時用地、采(探)礦臨時用地、搶險救災臨時用地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臨時用地。
(一)工程建設臨時用地包括:
1.交通、水利、能源、管線、軍事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因建設、施工設置的臨時辦公生活區、攪拌站、鋼筋加工場、預制場、材料堆放場、施工便道、取土場、棄渣(土)場、剝離表土堆放場等,以及架設地上線路、敷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2.工程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所臨時使用的土地;
3.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采(探)礦臨時用地包括:
1.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所臨時使用的土地;
2.對礦產資源開采設置的臨時辦公生活區、堆料場、曬料場、尾礦庫、運輸道路、揚塵治理設施設備等,以及運輸傳送帶、破碎機、隧道窯等生產設施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三)搶險救災臨時用地:包括災區實施交通、水利、供水、電力、通訊等搶險救災措施以及醫療衛生、應急安置等急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臨時用地。
二、嚴格臨時用地使用條件
(一)臨時用地選址
臨時用地應遵循節約集約、保護耕地、依法報批、合理使用、滿足工程建設和采(探)礦需要的原則。要堅持節約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質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1.預制場、攪拌場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壞的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占用耕地。取土場、棄渣(土)場、建筑垃圾消納場等改變地形地貌的臨時用地應合理設計、充分論證,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取土場應選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質地,合理設計控制取土深度,不得低于周邊環境自然地面標高。棄渣(土)場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慮永久性征收與臨時用地相結合,合理劃定棄渣(土)場范圍。施工便道要與鄉村規劃道路相銜接,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合理劃定范圍及嚴格控制填埋高度,不得占用優質耕地、河道。
2.尾礦庫應盡量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運輸道路應充分與農村道路銜接,嚴格控制路寬(含路基)在8米以內。禁止臨時占用耕地建窯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燒制磚瓦。
3.除搶險救災外,其他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禁止建設區內選址。
4.符合國家規定范疇的重大建設項目,因施工、勘查確需占用、無法避讓基本農田的臨時用地,在不破壞耕作層、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的前提下,經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組織論證后,可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從嚴管控臨時用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8〕32號)規定占用基本農田。
5.選址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臨時用地,選址范圍以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藍線圖為準;選址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應提供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意見。
(二)臨時用地期限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企業取土占用土地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批部門提交所需材料,申請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臨時用地地上的建(構)筑物、設施設備等應當在批準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三)臨時用地使用限制
經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不得改變批準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轉讓,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得影響城市建設規劃、市容衛生,不得妨礙道路交通,不得損壞管線、水利等公共設施,不得造成安全隱患。
三、合理界定臨時用地規模
(一)工程建設項目臨時用地規模
因工程建設臨時用地需求的特殊性,工程建設所需的臨時用地規模為建設項目選址藍線圖或可研、初步設計等確定的規模。
公路、鐵路等線性工程因項目施工需要的臨時用地(辦公生活區、攪拌站、鋼筋加工場、預制場、材料堆放場等),應當嚴格控制用地規模,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二)采(探)礦項目臨時用地規模
采礦項目臨時用地規模要與礦山生產建設規模相匹配。
1.砂石類采礦權:小型生產規模的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25畝;中型生產規模的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50畝;大型生產規模的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60畝。
2.磚瓦用頁巖類采礦權:中型生產規模的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10畝;大型生產規模的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20畝。
3.其他(高嶺土、耐火黏土等)采礦權:小型生產規模的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10畝;中型生產規模的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25畝;大型生產規模的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35畝。
4.探礦類項目使用的臨時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10畝。
四、規范臨時用地審批
(一)臨時用地審批權限
1.市轄五縣、各城區以及國家級開發區(高新區、經開區、東盟經開區)內的國土部門按屬地原則分別負責審批轄區內的臨時用地,審批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2.涉及企業取土占用土地的,應按程序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3.搶險救災等急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在災后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的,無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使用方應在使用土地期間報所屬地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備案。搶險救災等工作結束后,需建設永久性建筑的,應辦理正式用地報批手續。
4.臨時使用土地不超過10日且不改變地形地貌的,不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二)臨時用地審批流程
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為建設項目業主、中標施工方或礦業權人。
1.用地申請:申請人按屬地原則,向臨時使用土地所屬地的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材料清單詳見附件)。臨時用地涉及跨縣(區)的,應當按照屬地分別申請。
2.審查內容: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臨時用地界址是否清楚,占用土地權屬是否明晰,地類、面積是否準確;臨時用地選址、規模是否符合要求;臨時用地用途是否合規;土地占用補償是否到位、補償標準是否合規;申請的臨時用地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3.用地審批:臨時用地審批部門對臨時用地申請材料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內部會審并完成審查;臨時用地申請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審批部門在臨時用地審查通過后,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土地復墾協議一次性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并制作批復文件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申請人憑土地復墾費用繳納憑證,向審批部門領取臨時用地批復文件。
五、落實臨時用地補償
臨時用地的補償費用包括臨時使用土地的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應明確寫入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中。臨時用地申請人對所使用的土地,參照南寧市公布的征地補償分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和臨時用地協議,一次性支付土地補償費;也可按實際使用期限(含臨時用地期滿后,進行土地復墾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補償費,用一年補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南寧市公布的標準執行。
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的補償費由批準臨時用地的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金額收取,全額繳入同級國庫;臨時使用已確定使用權國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原土地承包經營者。
臨時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者。
六、強化臨時用地復墾
(一)落實土地復墾義務
按照“誰使用、誰復墾”的原則,臨時用地的申請人即為土地復墾義務人。復墾義務人要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和有關協議,及時足額繳納有關費用。
臨時用地涉及農用地的,復墾義務人應科學、合理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送臨時用地審批部門審查,并嚴格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所確定的復墾目標任務、復墾標準、技術路線實施,切實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復墾義務人無條件組織復墾的,由所屬地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代為組織復墾,土地復墾費用支付給復墾任務承擔單位。
臨時用地確需占用耕地的,復墾義務人應將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實施方案納入土地復墾方案,作為專章一并編制;并按要求及時將剝離的耕作層運輸到指定地點,用于土地復墾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對于復墾后耕地面積有減少、質量有降低的,復墾義務人要編制補充耕地方案,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
經原批準部門核實確實不能或不宜復墾為耕地的,符合建設用地報批條件的,可由復墾義務人按照建設用地報批標準繳納有關費用,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依法完善土地征收和農轉用手續,組織開墾補充面積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二)復墾方案審查
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的審查嚴格按照“一次審查,一次告知,一次補正,按時辦結”的要求進行。耕地保護科負責指導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組織方案審查。
土地復墾方案要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及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審查評審要點>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08〕49號)有關要求進行審查,并與臨時用地審批有機結合,按臨時用地審批的規范要求嚴格審查土地復墾方案。
(三)土地復墾監管
1.督促預存土地復墾費用??h(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在土地復墾方案審查通過后,通知并督促本復墾項目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土地復墾方案批復規定的時限內簽訂土地復墾協議,并在項目所在地銀行設立專戶,在臨時用地手續批復前一次性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2.嚴格土地復墾日常監管。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要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對所負責監管的土地復墾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督促土地復墾義務人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按時開展土地復墾工作。
3.嚴格土地復墾項目驗收。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土地復墾義務人應及時向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提出驗收申請。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要嚴格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土地復墾技術要求與驗收規范》(B45T892-2012)和批復實施的土地復墾方案等文件的要求開展工作。
土地復墾驗收合格后,土地復墾義務人憑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出具的復墾項目驗收合格確認書申請返還土地復墾費用??h(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應將預存的土地復墾費按規定返還土地復墾義務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或挪用。土地復墾義務人申請返還復墾資金時,未能按土地復墾方案工作計劃完成全部復墾任務的,不予返還土地復墾費用。對于不按規定落實土地復墾責任的用地單位,納入南寧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行政處罰)“黑名單”。
七、加強臨時用地監督管理
(一)備案管理
臨時用地參照建設用地監督管理,基于南寧市國土資源云平臺“一張圖”系統,結合土地礦產執法監察工作,建立臨時用地圖層和數據庫,完善臨時用地上圖備案制度。
各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須在臨時用地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將年度臨時用地數據匯交至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臨時用地備案所需材料:
1.臨時用地申請書(電子掃描件);
2.臨時用地批復文(電子掃描件);
3.界址電子坐標文件(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二)監督檢查
縣(區)國土資源局、城區(開發區)國土分局要加強對臨時用地使用的監督檢查,凡發現未經批準使用臨時用地的,不得在年度變更調查中以臨時用地圖斑認定,并依法查處;發現超過批準面積使用臨時用地的,要依法查處;發現改變臨時用地性質和位置的,要及時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南寧市國土資源局
201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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