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資發〔2021〕87號
各市、縣自然資源局、財政局:
為了規范自治區自然資源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機構改革后自然資源部門職能職責調整情況,經研究,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1年12月3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自然資源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4〕6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自然資源領域自治區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20〕9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專項用于支持國土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等事業發展的資金。
國土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是指在本自治區轄區內開展的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山水林田湖草海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土地復墾、生態碳匯等工作。
地質勘查是指在本自治區轄區內開展的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等工作。
地質災害防治是指在本自治區轄區內開展的自治區本級,以及支持屬于自治區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的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主要包括重大地質災害險情綜合性預防、地質災害發生后的重大項目治理、全區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處置和監測等。
地質遺跡保護是指保護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和觀賞價值的地質遺跡資源。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科學設立、規范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科學論證、績效優先,公平公開、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管理。
(一)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工作;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負責項目儲備庫建立和管理;組織項目評審、論證;提出工作任務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管理項目的實施,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本級項目預算資金的使用管理;按要求設定并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項目總體績效目標,按自治區財政廳批復的總體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
(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的合理性;辦理專項資金下達;組織實施財政監督和項目預算績效再評價等。
(三)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相關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及監督等,做好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四)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工作,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等。
第三章 支出范圍
第六條 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國土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等工程性支出,以及與項目實施相關的調查、勘查、規劃設計費、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實施方案編制、治理施工臨時搬遷費、招標代理費、工程監理費、青苗補償、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等其他相關支出。
第七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作的決策部署,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和重點領域。
第八條 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國土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項目區之外不直接與項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電力工程和村莊改造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支出,以補充耕地為主要或單一目標的項目。
(二)應由發展改革、水利、住房城鄉建設、教育、衛生、旅游、鐵路、公路、航道、電力、市政等相關部門負責的地質災害。
(三)應由廠礦企業負責的地質災害。
(四)因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
(五)辦公場所改擴建、租賃,發放工資獎金津貼、補充工作經費、計提管理費、平衡公共預算等。
(六)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
(七)購置車輛及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設備、裝備等;修建與項目實施無關的房屋、道路、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
(八)有明確恢復治理、土地復墾責任的主體和義務人的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和土地復墾工程。
(九)違法行為整改經費支出。
(十)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一節 國土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作
第九條 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國土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作,包括:
(一)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工程。
(二)開展山水林田湖草海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程。
(三)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程。
(四)開展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工程。
(五)生態碳匯相關工作。
(六)其他國土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促進生態環境和生態系統功能提升的相關支出。
第二節 地質勘查工作
第十條 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地質勘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據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自治區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或實施方案確定的重點礦種、重要成礦區帶及自治區經濟建設急需的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礦產勘查項目。
(二)在重要經濟基礎區域、重大地質礦產問題地區,開展的區域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及綜合性研究項目。
(三)海洋基礎地質及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生態地質調查及綠色能源資源調查評價等項目。
(四)自然資源部和自治區確定的其他重大地質勘查項目。
第十一條 優先支持國家、自治區確定的重點礦種、戰略性礦種、重要成礦帶的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工作,引導和拉動社會資金投入礦產勘查。
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礦產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以普查為主,其中,服務于采礦權出讓的勘查項目可以達到設立采礦權所需要的勘查程度。
第三節 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遺跡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資金主要用于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包括工程治理、排危除險應急治理、避險移民搬遷,下同)工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與信息化工程、地質災害防治技術裝備現代化工程等四大工程,及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培訓演練。
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資金補助范圍:特大型或重大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避險移民搬遷及自治區級地質災害排危除險應急治理項目,由自治區級負責的規劃編制、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科技支撐、信息化建設等基礎性公益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屬于自治區財政事權部分,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地質遺跡保護,主要包括重要古生物化石及化石產地、典型地層剖面、巖溶洞穴等奇特地質景觀和其他地質遺跡保護。
地質遺跡保護支出范圍主要包括地質遺跡調查、地質遺跡保護工程、地質遺跡科普宣傳和地質遺跡標本收集展示和其他相關支出等。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分配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和因素法兩種方式分配,具體采用方法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財政廳按照年度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項目法是指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建立國土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等滾動項目儲備庫,各市、縣自然資源局可全年申報項目入庫。每個預算年度9月前自治區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確定下一年度支持項目。
自然資源領域先試先行的項目,自治區選擇部分項目作為試點,適當給予試點經費支持。試點項目完成后,根據試點成效,再給予一定的獎勵經費。
第十六條 因素法是指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群測群防按一定的因素和權重測算資金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地質災害隱患點數、地質災害中—極高風險區面積、地質災害隱患點威脅人口數等,分配權重暫按5:3:2的比例確定。今后考慮各市縣財政困難程度,并根據資金使用績效和地質災害防治任務完成情況等測算后進行調整。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某縣(市、區)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因素法分配的資金×[該縣(市、區)隱患點數量/∑(全區隱患點數量) ×50%+ 縣(市、區)中-極高風險區面積/∑(全區中-極高風險區面積) ×30% + 縣(市、區)隱患點威脅人數/∑(全區隱患點威脅人數) ×20%]
有特殊情況的,權重比例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當年工作重點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章 專項資金下達、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中期財政規劃滾動管理。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決策部署,按照自治區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求,編制專項資金三年滾動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根據自治區相關規定和年度預算安排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各自然資源、財政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核算。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有關政策規范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按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做調整。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有必要調整實施方案的,應當堅持績效目標不降低的原則進行調整。項目實施方案調整,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處理:項目因不可抗力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報批;項目因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實施的或開工2年仍未完工驗收的,經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批復后,項目終止,依據完成的工作量和規定的預算標準進行財務清算,按照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自治區對市縣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桂政辦發〔2016〕66號)的有關規定,結余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收回,可統籌用于已納入自治區級項目儲備庫的同類項目建設,并在申報項目入庫時,說明使用結余資金情況。同時,自治區少安排或不安排中途撤銷或者中止項目所在市、縣下一年度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和財務決算要求:財政資金補助項目完工后,承建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申請竣工驗收,并在項目竣工驗收(需1個水文年才能終驗收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則為初步驗收)通過后1個月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項目建設單位要在竣工結算完成后2個月內完成項目決算工作,編制決算報告報當地財政部門審批。項目初驗收通過后,資金實際支付與應支付比例應至少達到95%(需通過逐年監測、后期管護成效后支付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四條 符合評審范圍的工程類項目實行財政投資評審制度。自治區本級實施的項目按照《自治區本級財政投資評審實施辦法》(桂財辦〔2015〕70號)執行,由市、縣實施的項目按市、縣有關財政投資評審制度執行。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所有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都要編制整體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并按要求開展年度、中期和實施期后績效評價。績效目標作為項目立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其中屬于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在資金下達或項目立項、備案30日內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報送細化到具體項目的績效目標。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下達項目任務時,同步下達項目年度績效目標和總體績效目標。各級財政、自然資源部門要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資金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納入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填報并納入自治區對市、縣自然資源局綜合管理目標績效考核。各市、縣自然資源局通過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進行具體項目報備并按季度填報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所承擔項目績效自評工作,由設區市自然資源局對所轄縣(市、區)內的項目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匯總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本級的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和地質遺跡保護項目的績效自評價工作由項目承擔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并抄送自治區財政廳;其他無主管部門的項目承擔單位自評報告直接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專項資金總體績效評價工作并將評價結果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視情況選擇部分專項資金項目開展績效再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和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績效考評結果差的項目,除地質災害應急項目外,少安排或不安排項目所在市、縣下一年度專項資金。
第三十條 各級自然資源、財政部門應當強化風險控制,加強流程管理,依法合規申請、分配、使用資金,對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定期對項目的實施進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一條 項目規劃、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自然資源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所需資料,并對所報送資料、情況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做出書面承諾。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相關信息應在一定范圍內主動公開并接受監督。信息公開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關于自治區對市縣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安排和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亂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專項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和擠占、挪用、虛列、套列、騙取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各市、縣自然資源、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五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桂國土資發〔2018〕10號)同時廢止。此前已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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