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自然資源廳發布了一篇題為
《廣西印發建設用地復墾指標交易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文章,提到“2021年12月23日,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復墾指標交易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對廣西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產生建設用地復墾指標的入庫管理、交易管理、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工程小通找到2021年7月的征求意見稿供大家參考。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復墾指標交易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籌城鄉發展,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提升國土空間治理水平,進一步拓展城鄉土地要素流轉途徑,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實施意見》(桂發〔2020〕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復墾指標(以下簡稱復墾指標)的交易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復墾指標是指通過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礦山生態修復項目、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生態修復等涉及建設用地復墾的項目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復墾指標兼具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和耕地占補平衡兩項功能。
第四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建立自治區建設用地復墾指標管理庫(以下簡稱復墾指標庫),納入復墾指標庫的復墾指標可跨區域交易。
第五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集中統一管理各類跨區域交易的復墾指標,引導復墾指標流轉規模、秩序和布局。
第六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制定自治區建設用地復墾指標交易制度,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復墾指標跨區域交易,建設和運行自治區建設用地復墾指標交易平臺。
第二章 復墾指標入庫管理
第七條 復墾指標庫僅對入庫的復墾指標進行管理,復墾項目的立項、實施、驗收、后期管護、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各類復墾項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經驗收確認并扣除項目區新建項目用地指標后,有關市縣可申請將節余的復墾指標納入復墾指標庫。
復墾指標入庫應提交復墾指標入庫申請及項目立項、驗收確認、指標節余情況等有關資料。增減掛鉤項目節余指標入庫前應當從自然資源部增減掛鉤在線監管系統退出。
有關市縣應按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驗收確認地類和面積做好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未變更到位的,一律不得納入復墾指標庫。
第九條 復墾指標入庫后,統一拆分為建設用地復墾規劃規模指標(以下簡稱規模指標)和建設用地復墾新增耕地指標(以下簡稱新增耕地指標)。其中規模指標具有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的功能,新增耕地指標具有耕地占補平衡的功能。兩項指標可分開使用和交易。
第十條 新增耕地指標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補充耕地項目新增耕地核定和報備入庫有關事項的通知》(桂自然資發〔2020〕56號)的有關要求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進行報備入庫,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各級補充耕地儲備庫管理。
第三章 復墾指標交易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規模指標出讓和購買的主體,具體工作可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各市縣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合理安排出讓和購買規模指標計劃,購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規模指標有節余的市縣可申請在自治區建設用地復墾指標交易平臺出讓規模指標,規模指標不足的市縣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階段、規劃實施評估調整階段和項目急需用地時均可申請購買規模指標。指標交易完成后,出讓方和受讓方相應核減或增加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在復墾指標庫中登記備案,作為國土空間規劃管控指標調整的依據。
第十三條 自治區規模指標流轉基準指導價為15萬元/畝,實際交易價格以雙方合同約定價格為準,不低于自治區基準指導價。一次性購買規劃規模3000畝以上的,經出讓和受讓雙方協商可適當下調交易價格,下調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交易平均價格的10%。
第十四條 新增耕地指標納入補充耕地儲備庫后,交易程序和交易價格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桂自然資規〔2020〕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調整廣西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指導價格的通知》(桂自然資發〔2020〕41號)執行。
第四章 復墾指標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規模指標受讓方憑交易合同及繳款憑證申請使用指標,經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審核同意后,在指標庫中核減相應的指標數量,原則上每年申請使用指標次數不超過2次。
第十六條 購買的規模指標需在2年內全部使用(完成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或調整并上圖入庫后,可視為使用),逾期不用的,自治區將暫停有關縣(市、區)規模指標交易。
第十七條 規模指標跨區域交易和使用,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約束性指標的調整,指標受讓方增加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和指標出讓方減少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在國土空間規劃評估調整工作中予以核算確認。
第十八條 復墾項目產生的新增耕地納入補充耕地儲備庫后,可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新增耕地指標交易及建設用地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第五章 監管責任
第十九條 各市縣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統籌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建設用地復墾規模和實施范圍,嚴格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優先保障“三農”發展用地需求,嚴禁重復使用復墾指標,不得通過購買規模指標盲目擴大城市發展規模,造成城市無序漫延,城市功能不完善、城市品質下降。
第二十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嚴格復墾項目的監督管理,各類復墾項目驗收的責任主體要對指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因弄虛作假、指標不實、管護不力造成扣減復墾指標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將在復墾指標庫中核減對應指標,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3年。試行期間,自然資源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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