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價費規[2011]27號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環境保護廳,各市、州、縣物價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附件1)轉發給你們,并就執行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保障性住房轉讓手續費標準
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文件規定的內容,已由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于規范房屋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房服[2002]77號)予以明確。按照發改價格[2011]534號文件規定,經批準設立的房屋交易機構對限價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轉讓手續費應按計價格[2002]121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減半收取,即:新建住房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
二、關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費
建設工程施工圖文件審查費以工程概(預)算投資額比率計費,具體標準仍按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咨詢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房服[2006]273號)文件規定執行。各地現行實際執行標準低于鄂價房服[2006]273號文件規定標準的,一律不得提高標準。
三、關于部分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
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嚴格按發改價格[2011]534號文件規定,對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收費,在原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附件2)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下調20%收取。
四、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中標金額在5億元以上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按發改價格[2011]534號規定標準執行;中標金額在5億元以下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仍按原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附件3)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和監理收費
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總投資估算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1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仍按計價格[2002]10號(附件4)文件規定執行。
工程監理收費,對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計費額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于轉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鄂價房服[2007]105號)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規定從2011年5月1日起執行。現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