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明確重大交通項目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有關措施
為進一步做好重大交通項目耕地占補平衡,加快項目建設,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措施。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規范和調整我區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財稅〔2019〕35號)印發前,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審批(核準)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需通過委托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重大交通項目,耕地開墾費均應按照桂財稅〔2019〕35號文件有關規定標準足額繳納。
(一)納入《縣縣通高速公路建設工作方案》,且明確按“區市共建”模式推進的17條重大高速公路項目以及資源至興安高速公路(詳見附件1)。屬于經營性公路項目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雙方已簽訂的協議或特許經營權協議有關條款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不足部分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繳納;屬于政府收費公路項目的,按照雙方已簽訂的區市共建協議有關條款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不足部分由項目建設單位繳納。
(二)與各市簽訂征地拆遷三方協議或征地拆遷安置費用總包干協議的4條重大鐵路項目(詳見附件1)。由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雙方議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方式。

(三)50條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項目(詳見附件2)。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審批(核準)時執行的耕地開墾費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不足部分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繳納。
項目所在市、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庫指標應優先用于本市、縣區域內的自治區重大交通項目,對已符合用地報批條件但未落實自治區重大交通項目耕地占補平衡的市、縣(市、區),不能申請自治區級、市級補充耕地指標出讓。
二、對于其他重大交通項目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履行補充耕地義務,通過土地整治、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購買或自治區補充耕地指標有償調劑方式,自行補充所占用耕地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
項目建設單位確實無法落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項目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代為補充,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桂財稅〔2019〕35號文件規定標準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
對于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所需費用,在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以及初步設計(概算)文件時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調整廣西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指導價格的通知》(桂自然資發〔2020〕41號)所規定的廣西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指導價格最低價,即補充耕地數量指標每畝1.5萬元、水田規模每畝15萬元、糧食產能每畝每百公斤0.7萬元的標準計列項目投資估算及工程概算中(后續將根據今后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指導價格調整而動態調整)。對于基礎設施重大項目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均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三、市、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庫指標,應優先保障自治區重大交通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涉及補充耕地指標部分應先從項目所在市、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庫中劃轉補充耕地指標(耕地數量、水田規模、糧食產能)予以調劑落實。

項目所在市、縣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庫指標不足的,可由項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申請有償調劑,調劑費用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自治區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庫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資發〔2019〕49號)有關標準繳納,即補充耕地數量指標每畝1萬元、水田規模每畝10萬元、糧食產能每畝每百公斤0.5萬元的標準繳納調劑費用,調劑費用由項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
四、各市、縣人民政府要轉變補充耕地方式、擴大補充耕地途徑、擴寬補充耕地資金渠道,充分挖掘各地資源潛力,因地制宜,統籌實施土地整治、耕地提質改造、高標準農田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等來加大墾造水田的實施力度,切實落實補充耕地任務和“旱改水”承諾兌現任務;要積極引導和鼓勵重大交通建設單位投資或參與交通沿線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建設,有效解決自治區重大交通項目耕地占補平衡落實問題。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自治區落實重大交通項目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資發〔2020〕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