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包括3個內容:
1Z301011 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1Z301012 法的形式及效力層級
1Z301013 建設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法律的關系
1Z301011 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
2.憲法相關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1.《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招標投標法》等屬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1.《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建筑法》等屬于行政法。
四、經濟法
1.《統計法》、《土地管理法》、《標準化法》、
《審計法》、《節約能源法》、《政府采購法》
《反壟斷法》等屬于經濟法。
五、社會法
1.《殘疾人保障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勞動合同法》等屬于社會法。
六、刑法
1.刑法是關于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總稱。
七、訴訟與非訴訟法
1.我國有三大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一、法的形式
(一)憲法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集中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根本****。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
建設法律既包括專門的建設領域的法律,也包括與建設活動相關的其他法律。
例如,前者有《城鄉規劃法》、《建筑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則》、《合同法》、《行政許可法》等。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現行的建設行政法規主要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
(四)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規范建設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北京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
(五)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統稱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其名稱可以是“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
(六)地方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規章。
如《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寧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
二、法的效力層級
(一)憲法至上
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力是僅次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權力主體在實施公權力行為中,當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四)新法優于舊法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五)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事項的規定不—致,不能確定如伺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