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監督檢查的概念
土地監督檢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和方式,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關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
2.土地監督檢查的內容
土地監督檢查是指對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制裁,主要是指追究行政責任,包括給予當事人處分或行政處罰,將土地犯罪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等。
3.土地監督檢查的措施
一是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是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是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是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4.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的義務
一是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二是履行職責,需要進人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5.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的問責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是依照新《土地管理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給予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處分。
6.監督檢查行政相對人的義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本文選自由中國大地出版社出版的新《土地管理法》學習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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