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方工程
1-1人工挖土工藝標準
1.范圍
本工藝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及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溝等人工挖土。
2.施工準備
2.1 主要機具:尖、平頭鐵鍬、手錘、手推車、梯子、鐵鎬、撬棍、鋼尺、坡度尺、小線或20號鉛絲等。
2.2 作業條件:
2.2.1 土方開挖前,應摸清地下管線等障礙物,并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上、地下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2.2 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基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
2.2.3 場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區域內,要挖臨時性排水溝。
2.2.4 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錯挖或超挖。施工場地應根據需要安裝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
2.2.5 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開挖底面的50cm,然后再開挖。
2.2.6 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3.操作工藝
3.1 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沿灰線切出槽邊輪廓線→分層開挖→修整槽邊→清底
3.2 坡度的確定:
3.2.1 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的規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3.2.1.1 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一1.0m;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一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一1.5m;
3.2.1.4 堅硬的粘土一2.0m。
3.2.2 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1的規定。
3.3 根據基礎和土質以及現場出土等條件,要合理確定開挖順序,然后再分段分層平均開挖。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
表1-1
| 項次 |
土的類別 |
邊 坡 坡 度 (高∶寬) | ||
| 坡頂無荷載 | 坡頂有靜載 | 坡頂有動載 | ||
| 1 | 中密的砂土 | 1∶1.00 | 1∶1.25 | 1∶0.50 |
| 2 | 中密的碎石類土 (充填物為砂土) | 1∶0.75 | 1∶1.00 | 1∶1.25 |
| 3 | 硬塑的輕亞粘土 | 1∶0.67 | 1∶0.75 | 1∶1.00 |
| 4 | 中密的碎石類土 (充填物為粘性土) | 1∶0.50 | 1∶0.67 | 1∶0.75 |
| 5 | 硬塑的亞粘土、粘土 | 1∶0.33 | 1∶0.50 | 1∶0.67 |
| 6 | 老黃土 | 1∶0.10 | 1∶0.25 | 1∶0.33 |
| 7 | 軟土 (經井點降水后) | 1∶1.00 | ||
注:當有成熟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使用時間較長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和邊坡高度,結合當地同類土體的穩定坡度值確定。如地質條件好,土(巖)質較均勻,高度在10m以內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按表1-4確定:
各類土的挖方邊坡坡度
表1-4
| 項次 | 土 的 類 別 | 邊坡坡度 (高∶寬) | |
| 1 | 砂土 (不包括細砂、粉砂) | 1∶1.25~1∶1.15 | |
| 2 | 硬 塑 | 堅 硬 | 1∶0.75~1∶1.00 |
| 硬 塑 | 1∶1.0~1∶1.25 | ||
| 3 | 碎石類土 | 充填堅硬、硬塑性粘土 | 1∶0.5~1∶1.00 |
| 充填砂土 | 1∶1.00~1∶1.50 | ||
注:當有成熟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3.3.1 開挖各種淺基礎,如不放坡時,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
3.3.2 開挖各種槽坑:
3.3.2.1 淺條形基礎。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以60cm為宜,從開挖端都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類土先用鎬翻松,正向挖掘,每層深度,視翻土厚度而定,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3.3.2.2 淺管溝。與淺的條形基礎開挖基本相同,僅溝幫不切直修平。標高按龍門板上平往下返出溝底尺寸,當挖土接近設計標高時,再從兩端龍門板下面的溝底標高上返50cm為基準點,拉小線用尺檢查溝底標高,最后修整溝底。
3.3.2.3 開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溝時,應先按施工方案規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rn左右做出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深管溝挖土時,應在溝幫中間留出寬度80cm左右的倒土臺。
3.3.2.4 開挖大面積線基坑時,沿坑三面同時開挖,挖出的土方裝入手推車或翻斗車,由未開挖的一面運至棄土地點。
3.4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開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時,測量放線人員應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線;自每條槽端部20cm處每隔2--3m,在槽幫上釘水平標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標高時,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標準尺桿,隨時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標高。最后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據此修整槽幫,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鏟平。
3.5 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幫和坡度,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方,必要時應加以保護。
在開挖槽邊棄土時,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幫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拋于槽邊的土方(或材料)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l.5m。在柱基周圍、墻基或圍墻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3.6 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至棄土處,避免二次搬運。
3.7 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支撐、土堤等的檢查。
3.8 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一般不小于0.3m。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的基土遭受凍結。如基坑(槽)開挖完畢后,有較長的停歇時間,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地基不得受凍。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采用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4.質量標準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mm)
| 項 | 序 | 項目 |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 檢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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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基 基坑基槽 |
挖方場地平整 | 管溝 | 地(路) 面基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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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 | 機械 | |||||||
| 主 控 項 目 |
1 | 標高 | -50 | ±30 | ±50 | -50 | -50 | 水準儀 |
| 2 | 長度、寬度 (由設計中心 線向兩邊量) |
+200 -50 |
+300 -100 |
+500 -150 |
+100 | - | 經緯儀, 用鋼尺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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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邊坡 | 設計要求 | 觀察或用 坡度尺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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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般 項 目 |
1 | 表面平整度 | 20 | 20 | 50 | 20 | 20 | 用2m靠尺和 楔形塞尺檢查 |
| 2 | 基底土性 | 設計要求 | 觀察或 土樣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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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地(路)面基層的偏差只適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層。 | ||||||||
5.成品保護
5.1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龍門板上休息。并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定位標準樁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復測檢查是否正確。
5.2 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已有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或變形。必要時,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5.3 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應立即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在敷設地上或地下管道、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以防損壞管線。
6.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6.1 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或管溝均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6.2 軟土地區樁基挖土應防止樁基位移: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后,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事先確定防樁基位移的措施。
6.3 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底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層,待做基礎時再挖掉。
6.4 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 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所需的寬度,在開挖前均應考慮。
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并要認真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