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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和我區實際,從總體要求、適用范圍和規模標準、創新施工管理模式、優化施工單位采購與選擇、強化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6個方面提出17條意見,明確由政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符合一定條件的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在項目計劃下達后,由履行項目法人職責的單位,在各地通過招標采購方式確定的施工單位備選目錄中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選擇有資質的建筑業各類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任務,突出體現了精簡施工單位選擇程序、拓寬施工單位準入門檻、賦予基層水利部門等單位更大的自主權。
《意見》的出臺,是自治區水利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貫徹落實自治區關于穩增長工作重要決策部署的具體措施,是簡政放權的具體體現,是激發市場活力的有效舉措。《意見》的出臺,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有效調動受益群眾自主建設項目的積極性,突出受益群眾對工程建設過程的監督管理,為基層加快推進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提供有效方法和途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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