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國土資規〔2015〕3號
各市、縣國土資源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已經廳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5年8月1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報自治區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以下簡稱“用地計劃指標”),屬于“自治區審批(核準、備案)的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情形的,應提交《自治區重點項目用地計劃指標申請表》(見附件1)。
第三條 申報自治區重點項目用地計劃指標時,屬于“總投資額在5億人民幣以上且投資強度達到150萬元/畝以上的市、縣審批(核準、備案)的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情形的,除提供第二條所列申報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經通過的用地預審文件;
2.該項目列入當年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文件;
3.對用地規模達到20公頃以上且有關市縣已組織開展用地預審踏勘論證的,由廳再組織項目用地現場查看;對用地規模達30公頃以上的,統一由廳開展項目用地預審論證。
第四條 申報自治區重點項目用地計劃指標時,屬于“扶貧生態移民工程項目”情形的,除提供第二條所列申報材料外,還需提供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的當年生態移民任務計劃文件。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根據各地提出的用地需求結合當年自治區扶貧生態移民任務計劃,按照城鄉人均建設用地不高于10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各示范工程包括居住、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等建設內容在內的年度用地規模。
第五條 自治區調控指標中所列農民住宅建設指標,實行先使用后核銷制度,由各地先依法批準農民住宅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農用地轉用批復文件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統一核銷。
自治區調控用地計劃指標中所列保障性住房指標由各地自行申報,經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結合當年保障性住房計劃任務核定后,安排該用地指標。
第六條 盤活存量建設用地任務計劃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一并分解下達,并將盤活存量建設用地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分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依據,對沒有完成任務的市將扣減相應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第七條 下達各市的用地計劃指標應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保障順序進行用地安排,在指標下達2個月內將具體用地保障方案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八條 凡由自治區統籌安排用地計劃指標的項目,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核實是否符合自治區專項用地計劃指標的申請條件,一經發現弄虛作假騙取指標的,將按規定進行處罰,并在全區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九條 為了嚴格規范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安排使用,防范廉政風險,凡用地指標使用申請,統一由廳規劃科技處收集匯總,按用地計劃管理使用要求規定,統一提交用地審批小組專題會議集體審議,并形成會議紀要后嚴格執行。
第十條 國土資源系統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廉政準則》,自覺廉潔自律,不得以權謀私。凡在用地計劃指標安排過程中違反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管理辦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