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稱: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審批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1、經修訂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經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第一款第(二)項: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問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1、2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8條規定,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限為:
1、應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法需由國務院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
2、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鄉(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用地。
3、應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除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鄉(鎮)外,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和零散的農村村民建住宅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補充耕地的審批權限為:
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限為:
1、應由國務院審批的征收土地方案: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依法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審批征收土地方案。
2、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征收土地方案:除依法應由國務院審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供地方案的審批權限為:
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審批(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一)《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確屬必需占用農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3、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4、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征用土地方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議的;
2、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4、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不得辦理土地征用。
(三)《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供地方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2、申請用地面積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
3、劃撥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條件;
4、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數額符合規定;
5、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必須符合規劃、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應依據上級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辦理轉用手續。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市、縣(市)人民政府
六、申請材料
(一)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
1、根據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09〕266號)規定,報國務院審批的,應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交以下材料:(1)文字材料(電子報盤1份、紙質材料3份,紙質材料均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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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報批材料名稱 |
電子化格式 |
需紙質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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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請示文 |
PDF文檔 |
是 |
|
2 |
設區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報告 |
PDF文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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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用地申請表 |
數據庫表 |
是 |
|
4 |
建設用地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含使用國有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
數據庫表 |
是 |
|
5 |
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
PDF文檔 |
是 |
|
6 |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備案項目除外) |
PDF文檔 |
是 |
|
7 |
項目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或其他設計批準文件(核準、備案項目除外) |
PDF文檔 |
是 |
|
8 |
建設用地預審批復文件 |
PDF文檔 |
是 |
|
9 |
林地使用批復文件(不涉及占用林地的除外) |
PDF文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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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分類權屬面積匯總表 |
數據庫表 |
是 |
(2)圖件材料(電子報盤1份、紙質材料3份,紙質材料均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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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報批材料名稱 |
電子化格式 |
需紙質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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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勘測定界圖 |
PDF文檔 |
是 |
|
2 |
1:10000土地利用現狀圖 |
PDF文檔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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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
數據庫表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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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耕地地塊邊界拐點坐標表 |
數據庫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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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劃基本田地塊邊界拐點坐標表 |
數據庫表 |
否 |
備注:1、土地勘測定界按《土地勘測定界規程》(TD/T1008--2007)勘測、坐標統一采用80國家大地坐標系(X坐標為7位,Y坐標為8位),土地分類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規定分類;2、報送數據庫表的紙質材料必須是從數據庫表中直接打印生成,經審核無誤后蓋章隨用地報件一并上報。
2、關于印發行政審批申請材料及審批流程清理結果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4〕36號)規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應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交以下材料:
報自治區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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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報批材料名稱 |
電子化 格式 |
需紙質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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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請示文 |
PDF文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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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設區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報告 |
PDF文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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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用地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含使用國有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
數據庫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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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
PDF文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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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備案項目除外) |
PDF文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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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項目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或其他設計批準文件(核準、備案項目除外) |
PDF文檔 |
是 |
|
7 |
建設用地預審批復文件 |
PDF文檔 |
是 |
|
8 |
土地分類權屬面積匯總表 |
數據庫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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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
數據庫表 |
是 |
注:凡不符合規劃同步報批條件的,需提供規劃調整方案、規劃修改方案及批文;符合與建設用地同步報批條件的,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規劃調整、規劃修改或變更數據庫的,需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規劃調整方案、規劃修改方案、變更數據庫材料,以及廳業務主管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規劃調整、規劃修改或變更數據庫出具的審查意見。
(二)分批次建設用地
1、根據《關于調整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20號)、《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0〕64號)、《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省級審查意見報告格式的通知>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0〕152號)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2011年度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8號)規定,報國務院批準中心城市建設用地,應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交以下材料:(電子報件一份、文字材料四份、圖件材料三份、紙質材料均為原件):
(一)城市人民政府上報年度城市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二)市級國土部門審查意見報告;
(三)城市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
(四)符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或涉及規劃修改的,需編制規劃修改方案;
(五)標注申請用地位置的城市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并加蓋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印章。
2、根據《關于報部審查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電子申報有關事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80號)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征收的,應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交以下材料:
(1)文字材料(電子報盤1份,紙質材料3份,紙質材料均為原件):
1)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設區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征收土地方案
4)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5)建設擬征(占)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6)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核算及準備情況說明
7)市縣人民政府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及履行征地程序的說明
8)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說明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
9)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關于土地開發用途的說明
10)省級人民政府關于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文件
11)聽證告知書、送達回執;
12)聽證會紀要;
(2)圖件材料(電子報盤1份,紙質材料3份,紙質材料均為原件);
1)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2)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
3)擬占用土地的1:1萬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
3、關于印發行政審批申請材料及審批流程清理結果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4〕36號)規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應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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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報批材料名稱 |
電子化 格式 |
需紙質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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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請示文 |
PDF文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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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設區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報告 |
PDF文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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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用地呈報材料“一書三方案”(含使用國有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
數據庫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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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分類權屬面積匯總表 |
數據庫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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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
數據庫表 |
否 |
注:凡不符合規劃同步報批條件的,需提供規劃調整方案、規劃修改方案及批文;符合與建設用地同步報批條件的,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規劃調整、規劃修改或變更數據庫的,需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規劃調整方案、規劃修改方案、變更數據庫材料,以及廳業務主管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規劃調整、規劃修改或變更數據庫出具的審查意見。
4、根據《關于調整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20號)、《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0〕64號)規定,城市人民政府申報實施方案需提交如下材料(電子報件一份,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一份,紙質材料均為原件):
(一)市人民政府請示文;
(二)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報告;
(三)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表;
(四)補充耕地掛靠情況表;
(五)土地分類權屬面積匯總表;
(六)有無違法用地情況的說明;
(七)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八)標注申請用地位置的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九)標注申請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十)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數據庫表)。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 40個工作日
(二)自治區本級承諾辦結時間:23個工作日;地級市的承諾辦結時間由各地級市確定。
八、行政審批數量
受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征收標準:五等64元/平方米;六等56元/平方米;七等48元/平方米;八等42元/平方米;九等34元/平方米;十等28元/平方米;十一等24元/平方米;十二等20元/平方米;十三等16元/平方米;十四等14元/平方米;十五等10元/平方米。
收費依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部分地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的通知》(財綜〔2009〕24號)
(二)征地管理費
征收標準:(1)全包方式:耕地1000畝以上、非耕地2000畝以上,按征地費總額的2.1%收取;(2)全包方式:耕地1000畝以下、非耕地2000畝以下,按征地費總額的2.8%收取。
收費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土地管理系統部分收費項目與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59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關于下達全區土地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桂價涉字〔1994〕210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關于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桂價費字〔2001〕250號)、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關于公布我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整頓結果的通知》(桂財綜 〔2007〕54號)。
(三)耕地開墾費
征收標準:
(1)占用基本農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水田菜地30元/平方米、旱地20元/平方米;占用一般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水田菜地20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
收費依據: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物價局《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桂財建〔2009〕254號)。
(2)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用地:水田菜地12.75元/平方米、旱地7.5元/平方米。
收費依據: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物價局《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桂財建〔2009〕25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支持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用地征地拆遷若干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08〕63號)。
十、咨詢、投訴電話
1、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咨詢電話:0771-5595667
2、自治區投訴電話:0771-5595845
十一、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三樓國土資源廳窗口
十二、辦理時間:每個工作日9:00-12:00;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