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稱:探礦權新立(擴大范圍)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1996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條第3款: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1998年2月12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4條和《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第1條的規定,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批:
1、煤炭勘查區塊面積小于30平方公里的勘查項目;
2、錫、銻礦產勘查投資小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勘查區塊面積小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項目;
3、油頁巖、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磷、鉀、鍶、鈮、鉭礦產勘查投資小于500萬元人民幣的勘查項目;
4、二氧化碳氣、地熱、硫、金剛石、石棉、礦泉水礦產勘查;
5、除石油、烴類天然氣、煤成(層)氣、鎢、稀土、放射性礦產和海域礦產資源以外的其他非跨省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的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礦產資源勘查的新立審批條件為:
(一)符合礦產資源規劃;
(二)與已設置礦業權不重疊;
(三)探礦權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四)地質勘查施工單位已落實,勘查單位具備相應的勘查資質;
(五)勘查資金來源有保證;
(六)屬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已進行礦業權價款處置。
五、申請材料
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6條的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申請礦產資源勘查新立(含變更擴大范圍)審批應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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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 |
電子化 格式 |
需紙質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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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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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銀行出具的探礦權人存款資金證明,證明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內(原件 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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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委托書(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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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勘查實施方案評審意見書(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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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探礦權申請人有效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 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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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符合規定的勘查單位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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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協議方式出讓申請探礦權的,還應提交同意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的批文;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中標(競得)探礦權的,還應提交探礦權成交合同和成交確認書(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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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請擴大范圍的,還應提交經專家論證的評審意見書和原勘查許可證(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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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價款繳納證明(申請擴大范圍的可提交承諾繳納價款的函)(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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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電子報盤(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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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一)收費項目:探礦權使用費
1、收費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12條:“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收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500元。
(二)收費項目:勘查登記費
依據《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40日
(二)自治區本級承諾辦結時限:26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咨詢、投訴電話
1、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咨詢電話:0771-5595676
2、自治區本級投訴電話:0771-5595845
十、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三樓國土資源廳窗口
十一、辦理時間:每個工作日9:00-12:00;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