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探礦權延續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令第24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7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探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5年;但是,探明儲量的區塊,應當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4條和《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第1條的規定,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批:
1.煤炭勘查區塊面積小于30平方公里的勘查項目;
2.鎢、錫、銻、稀土礦產勘查投資小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勘查區塊面積小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項目;
3.油頁巖、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磷、鉀、鍶、鈮、鉭礦產勘查投資小于500萬元人民幣的勘查項目;
4.二氧化碳氣、地熱、硫、金剛石、石棉、礦泉水礦產勘查;
5.除石油、烴類天然氣、煤成(層)氣、放射性礦產和海域礦產資源以外的其他非跨省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桂政發〔2014〕69號)文件精神,礦產資源勘查審批部分自治區管理權限委托下放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實施。下放后設區的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勘查礦種不變、勘查范圍不擴大及探礦權人不改變的礦產資源勘查延續登記審批(含上述探礦權有效期內延續保留,變更勘查單位、探礦權人地址)。跨市的探礦權由項目名稱所在地市辦理,項目涉及多個市的由名稱中第一個市辦理。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的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礦產資源勘查的延續登記審批條件為:
(一)申請的延長期沒有超過2年;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按規定參加年檢合格;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五)在探礦權有效期滿30日前提出申請;
(六)申請延續時提高勘查程度或縮減面積;
(七)勘查實施方案通過專家審查。
五、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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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 |
電子化 格式 |
需紙質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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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探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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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效的勘查許可證(原件)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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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銀行出具的探礦權人存款資金證明,證明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內(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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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請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委托書(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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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勘查實施方案評審意見書(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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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探礦權申請人有效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 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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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符合規定的勘查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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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一年度年檢合格的年度報告(復印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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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電子報盤(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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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一)探礦權使用費
1.收費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12條:“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收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500元。
(二)勘查登記費
依據《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
七、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40日
2、自治區本級承諾辦結時限:26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咨詢、投訴電話
1、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咨詢電話:0771-5595676
2、自治區本級投訴電話: 0771-5595845
十、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三樓國土資源廳窗口
十一、辦理時間:每個工作日9:00-12:00;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