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清單及主要依據
發表時間:2016-06-30 10:57:15 作者: 來源: 廳執法局(信訪辦) 瀏覽: 447
一、申訴求決類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申訴,要求重新做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
(一)土地征收補償
1.具體申訴求決事項
序號
申訴求決事項
1
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有異議,如: 對被征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等
2
對土地征收程序有異議,如:對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程序有異議;對征地過程中公告、登記程序有異議等
3
對土地征收決定有異議,如:對批準土地征收部門的審批權限有異議;對批準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實性有異議;對批準文件涉及征地面積和范圍有異議等
2.法定途徑: 行政裁決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五條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2010年修正)第八條、第十五條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
(二)權屬爭議
1.具體申訴求決事項
序號
申訴求決事項
1
國有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
2
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
3
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
4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爭議
5
宅基地使用權爭議
6
礦區范圍爭議
2.法定途徑:行政裁決 行政確認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第五條、第九條、第三十一條。
(三)不動產登記
1.具體申訴求決事項
序號
申訴求決事項
1
認為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登記錯誤、不當履職、泄露登記資料信息等行為,損害申請人利益
2
對本人或他人不動產權證登記內容有異議,如認為登記的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登記事項有錯誤
2.法定途徑:國家賠償 行政確認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1.具體申訴求決事項
序號
申訴求決事項
1
認為礦業權人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以及由于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給申請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
2.法定途徑:民事訴訟 行政處罰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五)人事勞動爭議
1.具體申訴求決事項
序號
申訴求決事項
1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對機關、事業單位作出的考核結果、人事處分等人事處理決定不服
2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等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2.法定途徑:申訴 仲裁 民事訴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第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總政治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09號),《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人社部發〔2008〕20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總政治部關于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人社部發〔2014〕45號)等。
二、揭發控告類
揭發控告,是指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提供線索,要求依法制止、懲處或賠償的行為。
(一)破壞農用地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舉報事項
1
違反法律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
2
違反法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
3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
4
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堿化
5
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2.法定途徑:行政監察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二條、第三十七條。
(二)違法批地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舉報事項
1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
2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
3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
4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征收、使用土地
5
沒有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或者沒有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準農用地轉用
6
違反有償用地政策規定供應土地,違反招拍掛規定供應土地,違法低價供應土地,違反國家供地政策供應土地等
2.法定途徑:行政監察 立案偵查 國家賠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第五條、第六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7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第四條、第十條,《劃撥用地目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系列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三)違法占地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舉報事項
1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2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
超過批準的數量或標準違法違規占用土地
4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5
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
6
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
7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造物
2.法定途徑:行政監察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第十條。
(四)違法轉讓土地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舉報事項
1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
未經依法批準,違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違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4
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違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2.法定途徑:行政監察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第十一條。
(五)違法審批發放礦業權證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舉報事項
1
違法審批發放勘查許可證
2
違法審批發放采礦許可證
2.法定途徑:行政監察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三條、第四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三條、第二十五條。
(六)違法勘查和違法開采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舉報事項
1
無證勘查和越界勘查
2
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
3
無證采礦
4
越界采礦
5
破壞性采礦
注:
(1)無證勘查和越界勘查主要包括: ①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②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已滿,未辦理延續登記手續而繼續進行礦產資源勘查;③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等違法行為。
(2)無證采礦主要包括:①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②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已滿未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繼續采礦;③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注銷、吊銷后繼續采礦;④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采礦(共生、伴生礦除外);⑤持勘查許可證采礦;⑥非法轉讓采礦權的受讓方未進行采礦權變更登記采礦;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⑧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⑨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的行為。
(3)越界采礦指采礦權人擅自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礦區范圍(含平面范圍和開采深度)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4)破壞性采礦指采礦權人違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開采方法、開采順序等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第二十七條,《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
(七)違法轉讓礦業權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舉報事項
1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
2
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3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采礦權
注: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允許他人開采依附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土地上或地表下的礦產資源,從中牟利的行為。
2.法定途徑: 行政處罰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四十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四十二條。
(八)干部履職和廉潔自律
1.具體舉報事項
序號
舉報事項
1
檢舉國土資源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2
檢舉國土資源部門黨員干部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
2.法定途徑:立案偵查 紀律檢查 行政監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關于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嚴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請、贈送節禮、違規消費》等。
三、信息公開類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公開由其在履職過程中制定或者獲取的某些信息。
1.具體申請事項
序號
申請事項
1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2.法定途徑:信息公開 行政監察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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