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發布
2016-07-21 | 作者: 呂苑鵑 翟鹿 | 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 | 【大 中 小】【打印】【關閉】
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將著力完善開發補償保護經濟機制,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的保護與治理新機制,盡快形成在建、生產礦山和歷史遺留“新老問題” 統籌解決的恢復和綜合治理新局面。
《指導意見》指出,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主要目標是:到2025年,全面建立動態監測體系,保護和治理恢復責任全面落實,新建和生產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和及時治理,歷史遺留問題治理取得顯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責任明確、措施得當、管理到位的礦山地質恢復和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形成“不再欠新賬,加快還舊賬”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新局面。
《指導意見》確定,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主要有三大任務。一是開展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以市、縣為主要單元的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明確計劃經濟時期遺留或責任人滅失的礦山地質環境歷史遺留問題由各級地方政府統籌規劃和治理恢復,中央財政給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產礦山造成的新問題,由礦山企業負責治理恢復。二是強化源頭預防。實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同步編制、同步審查、同步實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會公示制度。三是加快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要求各地明確任務要求,加大財政資金投入,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大力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新模式,加強政策與項目資金的整合與合理利用。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和吸引社會資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新政策。根據不同礦種和開發方式,建立差別化、針對性強的礦業用地政策;完善礦產資源開發政策,合理調整礦產開發布局;鼓勵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礦山企業可采取“責任者付費,專業化治理”的方式,將產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交由專業機構治理;強化科技支撐,創新尾礦殘留礦再開發政策。
近期,國土資源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制度方案,在嚴格礦產開發準入的同時,切實減少審批環節,指導礦山企業利用恢復治理保證金實施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啟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草案)》起草和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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