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廣西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用地支持的指導意見
桂國土資發〔2016〕32號
各市、縣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廣西現代特色農業(核心)示范區創建方案》(桂辦發〔2014〕17號)和《廣西現代特色農業(核心)示范區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桂政辦發〔2014〕107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我區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建設的支持,切實保障示范區項目用地,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支持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建設的用地范圍
(一)凡自治區黨委、政府研究決定要重點發展的生態綠色農業、高科技農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業現代物流業、觀光休閑農業等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核心區),在用地保障上予以大力支持。支持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建設的用地包括設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于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可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其中,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具體包括生產道路、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具體包括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建設用地是按照三大類土地分類方法確定的、區別于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地類,具體指發展現代特色農業所需的倉儲、農產品加工廠、農產品展銷和批發零售場所、配送業、餐飲、住宿、會議中心、旅游、娛樂、大型停車場等商服、工礦倉儲、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交通運輸、水利設施用地。
(二)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農田,并按照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以及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項目所涉及的永久性建設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二、支持現代特色農業示范用地相關政策
(三)凡符合本指導意見所界定的設施農用地定義范疇的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核心區)中的設施農用地,且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符合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的,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經營者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后,鄉鎮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及時審批并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核實備案。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
(四)對以上示范區(核心區)發展現代特色農業所需的倉儲、農產品加工業、配送業等建設用地,要優先安排進區入園按工業用地進行管理。同時,鼓勵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建設用地應優先盤活使用低效用地、閑置建設用地等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和鄉鎮企業用地。涉及改變土地用途或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為出讓的,除《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以及法律法規等相關政策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外,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后可以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或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按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
(五)堅持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倉儲、配送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標準按《廣西物流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關于綜合型物流項目用地標準執行,定額標準為:根據項目每年貨物流通總量,單位用地指標0.5公頃/萬噸。其他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展銷場所等建設用地標準參照有關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執行。
三、全力做好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核心區)用地服務保障工作
(六)符合《廣西現代特色農業(核心)示范區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桂政辦發〔2014〕107號)所規定的建設要求并達到《廣西縣鄉兩級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建設標準》的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核心區)內的新增建設用地涉及規劃調整且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劃修改調整條件的,可以調整規劃,但不得涉及基本農田。其他市、縣級批準設立的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報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審批。
(七)符合《廣西現代特色農業(核心)示范區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桂政辦發〔2014〕107號)所規定的建設要求并達到《廣西縣鄉兩級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建設標準》的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核心區)項目建設用地參照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享受自治區有關重大項目建設的若干政策,并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管理辦法(試行)》明確的“集中統籌、分級保障”原則,由自治區和各市統籌分別保障用地指標。其他市、縣級批準設立的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內的項目用地指標由各市、縣保障。
(八)為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內的建設用地項目審批開辟“綠色通道”,做到特事特辦,急事急辦,限時辦結,保證用地審批效率。
(九)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內項目用地的供地方式應根據具體的規劃用途和建設內容予以確定。涉及工業倉儲、生產加工、配送業等經營性用地的應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供地。供地后,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四、鼓勵自發開展耕地整治并給予獎補
(十)為切實提高示范區耕地質量,促進農業規模化、現代化、集約化經營,自治區鼓勵農業經營主體在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內按年度申請開展“小塊并大塊”耕地整治,并按照自治區“小塊并大塊”耕地整治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規定,由農業經營主體自發開展“小塊并大塊”耕地整治,依法依規開展土地流轉或整合后,自治區依據符合要求的建設內容、實際工程量和相應的獎補標準進行確認后,給予不超過1500元/畝專項資金獎補。
各市要及時總結加強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核心區)用地支持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特別是要對用地的保障落實情況、開展“小塊并大塊”耕地整治的情況進行專門的跟蹤、統計和分析,自2016年起,每年10月31日前要將上述有關情況形成書面總結情況報送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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