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鼓勵易地扶貧搬遷差異化補償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007575907-20160822-00008 文號: 發表時間: 2016-08-22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
桂國土資發〔2016〕3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廣西壯族自治區鼓勵易地扶貧搬遷差異化補償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執行。對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反饋。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6年8月1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鼓勵易地扶貧搬遷差異化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堅決打贏“十三五”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精神,進一步鼓勵實施易地搬遷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以下簡稱“貧困戶”)拆除舊房,復墾還地,結合全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及宅基地的貧困戶,按照宅基地管理相關規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著建(構)筑物(以下簡稱“宅基地”)的補償,適用本辦法。
項目建設征收土地、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遷補償,按照國家、自治區、市、縣相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鼓勵貧困戶退出宅基地的原則:
1.合法自愿原則。宅基地退出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且充分尊重貧困戶意愿。
2.合理補償原則。給予退出宅基地的貧困戶合理補償,采用補償、獎勵、補助多種形式,兼顧公平,既要減輕貧困戶的經濟負擔,又要形成鼓勵貧困戶自力更生的導向。
3.合理利用原則。退出的宅基地應當根據有關規劃,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園則園”的原則進行復墾,并優先復墾為耕地。
第四條 各市、縣發展改革委、扶貧辦、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建設等部門負責宅基地退出與補償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各市、縣民政、農業、林業、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貧困戶宅基地的退出與復墾實施工作。
第二章 補償、補助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 貧困戶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也可按本辦法規定自愿退出并獲得補償。
第六條 貧困戶家庭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今后不再申請安排宅基地的,對退出的宅基地法定面積范圍內按照每畝4-6萬元予以補償;超出法定最高標準部分的,按照2-3萬元每畝標準予以補償。
法定面積范圍內的宅基地面積是指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上明確的合法宅基地面積,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相應面積。
自愿退出宅基地但需要重新申請,且新安排的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積的,法定面積范圍內差額面積按照每畝4-6萬元標準予以補償,超出法定最高標準的差額面積按照2-3萬元每畝標準予以補償。
第七條 貧困戶自行復墾的,經當地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拆舊區土地復墾驗收技術規程》驗收合格后,還可以獲得復墾補助。復墾為耕地的按征收一般耕地開墾費的標準補助;復墾為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按旱地補償標準的70%予以補助。
復墾工作由地方政府或其他投資主體完成的,貧困戶不再享受復墾補助。
第八條 貧困戶自愿退出宅基地上的建(構)筑物等合法財產,參照退出時所在縣(市、區)征地拆遷政策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九條 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貧困戶的住房原則上應由地方政府以集中安置為主、分散安置為輔予以解決。鼓勵有條件的貧困戶選擇貨幣安置方式,通過投靠親友、進城務工、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方式移居城市。
第十條 貧困戶自行對退出的宅基地進行復墾并領取了復墾補助、以及宅基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復墾的,新增的農用地交由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補償、補助資金申請程序及發放
第十一條 貧困戶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一)向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遞交以下申請材料:
1.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請表;
2.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或宅基地及房產登記的不動產權證)的復印件,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情況證明;
3.家庭戶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退出宅基地的書面意見;
5.另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選擇不再申請宅基地的提供);
6.不再申請宅基地保證書(選擇不再申請宅基地的提供)
7.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認為應該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應對貧困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貧困戶家庭人員情況和宅基地及建(構)筑物進行清理丈量、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小組和村委公示5日后無異議的,由貧困戶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協議。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協議、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轉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核。
(三)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貧困戶自愿退出宅基地補償申請統一登記造冊,并在l0個工作日內報送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四)退出宅基地申請經批準后,貧困戶應按照協議約定時限及時向土地所有權人即村集體經濟組織交付宅基地。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在申請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向農戶發放宅基地退出補償的50%,待貧困戶完成搬遷交付宅基地后10個工作日內發放剩下的50%宅基地補償,同時發放地上附著建(構)筑物補償。
復墾補助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發放。
第十二條 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原貧困戶宅基地土地及房產登記的權證依法予以注銷。協議簽訂和領取補償后,退出宅基地的農戶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宅基地,禁止改變宅基地用途、現狀等其他增加補償利益的不當行為。
第四章 補償資金來源及監管實施
第十三條 貧困戶退出宅基地的復墾工作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貧困戶自行復墾的除外)。
第十四條 補償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通過統籌自治區、市、縣財政安排的易地扶貧搬遷補助資金和增減掛鉤收益予以解決;33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滇黔桂石漠化片區縣(市、區)可通過統籌整合各級財政安排用于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資金和增減掛鉤收益予以解決。
第十五條 地方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提前制定方案,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確保貧困戶退出舊宅基地的補償資金及時撥付。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委、扶貧辦、財政、住房建設、國土資源、審計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宅基地退出及補償、利用的監管。
第十七條 以隱瞞、欺騙、編造等手段獲得補償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以及對退出宅基地補償不到位、不及時的或者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縣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該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以及國有農林場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訂同步搬遷的其他農戶退出宅基地補償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西壯族自治區鼓勵易地扶貧搬遷差異化補償辦法政策解釋
一、哪些農村居民可獲得退出宅基地補償、補助?
廣西壯族自治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實施易地搬遷建檔立卡貧困戶(以下簡稱“貧困戶”),按照宅基地管理相關規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著建(構)筑物(以下簡稱“宅基地”),均可獲得相應的退出宅基地補償、補助。
同步搬遷的其他農戶退出宅基地是否獲得補償及補償的標準是多少由各市、縣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退出宅基地可以獲得哪些補償、補助?
貧困戶通過退出宅基地可獲宅基地補償、地上附著的建(構)筑物補償等兩種補償,自行復墾宅基地經驗收合格達到農用地標準的還可以獲得復墾補助。
三、退出宅基地補償、補助標準范圍是多少?
1.宅基地補償。
宅基地的補償標準分兩種情況:
一是退出宅基地后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法定宅基地面積按每畝4-6萬元補償,超出部分按每畝2-3萬元補償;
二是退出宅基地后需要重新申請宅基地的。
新安排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積的,法定面積范圍內差額面積按照每畝4-6萬元標準予以補償,超出法定最高標準的差額面積按照2-3萬元每畝標準予以補償。
各市、縣及國有農林場的具體補償、補助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及國有農林場主管部門根據上述補償、補助標準范圍內結合當地的經濟條件、生活水平予以制定并頒布實施。
2.地上附著的建、構筑物補償。
按當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3.自行復墾補助。
復墾為耕地的按自治區征收一般耕地的開墾費標準予以補助,即復墾為水田的補助每平方米20元、復墾為旱地的補助每平方米12元;復墾為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按旱地補償標準的70%予以補助。
四、怎樣認定哪些是法定的宅基地面積、哪些不是?
宅基地法定面積是指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上明確的合法宅基地面積,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相應面積。后者確定的法定宅基地面積需根據所在地區確定,即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丘陵地區、山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在上述范圍內的面積均可認定為法定宅基地面積,超出上述范圍的面積不納入法定宅基地面積,但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貧困戶申請退出宅基地需要具備提交什么材料?
申請退出宅基地補償、補助需提交的書面材料主要有:
1.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請表;(申請表格式由各地自定)
2.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或宅基地及房產登記的不動產權證)的復印件,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情況證明;
3.家庭戶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退出宅基地的書面意見;
5.另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選擇不再申請宅基地的提供);
6.不再申請宅基地保證書(選擇不再申請宅基地的提供)
7.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認為應該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補償(助)資金的申請和發放程序
1.申請程序:
①貧困戶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材料→→→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③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審核把關→→→④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2.發放程序:
退出宅基地補償及地上附著的建、構筑物補償。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10個工作日內發放退出宅基地補償的50%,待貧困戶完成搬遷交付宅基地及地上附著的建、構筑物后10個工作日內發放剩余的50%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宅基地復墾補助。由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發放。
七、退出的宅基地歸誰所有?
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原貧困戶宅基地土地及房產登記的權證依法予以注銷。宅基地復墾后的農用地同樣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八、退出宅基地是否影響貧困戶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本辦法只是對退出宅基地的補償、補助、使用權進行管理,不涉及貧困戶原來承包的土地,不改變貧困戶原承包土地的經營權。
九、補償、補助資金來源
補償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通過統籌自治區、市、縣財政安排的易地扶貧搬遷補助資金和增減掛鉤收益予以解決;33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滇黔桂石漠化片區縣(市、區)可通過統籌整合各級財政安排用于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資金和增減掛鉤收益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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