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運用國土資源政策全力支持脫貧攻堅工作的通知政策解釋
索引號:007575907-20161101-00005 文號: 發表時間: 2016-11-01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
一、支持脫貧攻堅項目落地的保障措施
土地利用規劃方面。對急需開工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不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單獨或以縣為單位打包若干個項目進行規劃調整修改,并優先審查批復;對已經確定的脫貧攻堅建設項目,全部納入本輪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成果;對推進易地扶貧搬遷中建設用地規模不足的扶貧開發國土政策試點縣,由自治區直接予以追加,并允許試點縣每年調整一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用地計劃指標方面。自治區全面保障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住宅用地,以及為安置區直接配套的道路、給排水、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和扶貧產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對有條件的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按照中心城鎮發展建設的用地指標,也由自治區統籌安排保障。
用地審批方面。一是下放移民安置用地審批權限。列入全區扶貧攻堅計劃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用地,下放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二是實行先用后報的支持政策。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集中區及其配套的道路、給排水、電力等基礎設施項目,且當年必須建成的建設用地,可實行先用地后報審,但要在半年內補辦正式用地報批手續。三是實行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用地審批綠色通道,對于符合規劃、要件齊全、符合用地報批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宅基地申請方面。對于分散安置的異地搬遷戶,在新申請宅基地面積不超過法律規定、原宅基地退還的前提下,允許跨村申請宅基地。
二、運用國土政策拓寬脫貧攻堅資金渠道
全力支持貧困地區實施增減掛鉤項目。貧困地區增減掛鉤指標做到應保盡保;簡化增減掛鉤項目立項程序和立項材料,并派出專人指導項目立項申報;鼓勵吸納社會資金助推增減掛鉤項目建設,推動貧困地區通過實施增減掛鉤項目獲得更多增減掛鉤節余指標。
拓展貧困地區補充耕地指標來源。允許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用于貧困縣內的占補平衡;積極探索貧困縣利用低效園地、未利用地、殘次林地開發耕地,經確認的補充耕地指標可用于占補平衡。
推動貧困地區指標交易。加快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和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為脫貧攻堅爭取更多的資金支持。允許貧困地區增減掛鉤項目立項后先行使用不超過50%的周轉指標,并允許預支一定比例的周轉指標在自治區范圍內有償流轉使用;鼓勵中心城區或城市新區與符合條件的貧困縣協商定向購買節余指標。同時,對有條件的中心城市,探索城鎮違法用地補辦建設用地手續的,以及城市新區用于經營性用地(不包括工業用地)儲備時,原則上通過購買增減掛鉤節余指標進行項目建設。
三、精準發力助推脫貧攻堅產業發展
集中安排國土項目。對扶貧移民集中安置區周邊耕地較為集中連片以及涉及地質災害防治的,優先安排土地整治項目、增減掛鉤項目和地災防治項目,探索“增減掛鉤+土地整治+地災防治”三大政策疊加模式精準發力,從政策、項目、資金、配套措施等方面集成運用,全力支持脫貧攻堅。
支持貧困地區涉農龍頭企業發展。對助推移民集中安置點產業發展的涉農龍頭企業,優先安排產業發展用地,其設施農業發展實行特殊用地政策,對屬于設施農用地定義范疇且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符合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的,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經營者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后,鄉鎮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及時審批并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核實備案。對服務于300畝以上的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500畝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對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農田,并按照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自治區鼓勵涉農龍頭企業在移民集中安置點區域內按年度申請開展“小塊并大塊”耕地整治,并按照自治區“小塊并大塊”耕地整治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規定,自發開展“小塊并大塊”耕地整治,依法依規開展土地流轉或整合后,自治區依據符合要求的建設內容、實際工程量和相應的獎補標準進行確認后,給予不超過1500元/畝專項資金獎補。全力支持進入易地安置龍頭涉農企業實施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為易地安置農民創造更好就業環境。
支持旅游開發、支持勞動密集型企業發展用地。對在貧困地區的旅游資源開發項目,可享受桂林旅游產業用地改革試點政策。對吸納扶貧搬遷移民就業達到35%或安排500名以上移民就業的企業,自治區優先安排產業發展、加工用地。
四、助力貧困地區農民脫貧致富
節余指標收益及時全部返還貧困地區。節余指標收益應由縣(市、區)統一管理,按照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要求,產生節余指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節余指標收益資金管理使用細則,充分考慮各項目區拆舊安置成本和指標用途,確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根據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錢隨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則分配和使用。
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增加收入。整治后的耕地,各地要積極引導農民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龍頭企業,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按面積折合成股份,入股企業經營,共享土地經營收益,確保農民增加收入。同時,使一部分具備一定技能的農民從耕地上解放出來進城務工創收,一部分農民就近受聘于龍頭企業,增加工資性收入。
促進貧困人口共享資源開發收益。對在貧困地區開發旅游、水電、礦產資源占用集體土地的,鼓勵實行只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不征收為國有的土地政策,長期租用集體土地,讓集體和農民共享資源收益;對依法辦理征收手續的,探索被征地農村集體和農民以占地補償款等入股新途徑,拓寬貧困地區農民長期穩定的財產性收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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