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辦理用地劃撥手續的通知 ?
索引號:007575907-20170206-00074 文號: 發表時間: 2017-02-06 來源:南寧市國土資源局
南府規〔2017〕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為促進政府性、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依法使用土地,規范此類項目用地審批手續,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范圍
本通知所稱政府性、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以下簡稱“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系指我市市區范圍內橋梁、鐵路、公路、街巷、軌道交通、城市公共廣場、公園與綠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等公益性、開放性、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依法可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的項目。
二、規范項目用地征地拆遷有關前期工作
項目用地征地拆遷有關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征地拆遷補償、農用地轉用報批、林地報批等工作。
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征地預公告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等材料,及時組織開展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征地拆遷補償協商工作。涉及規劃調整和占用林地的,應協助建設單位協調規劃、林業部門按有關規定做好規劃調整、林地審批等前期工作。
已完成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的建設項目,城區(開發區)征地拆遷部門在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協議且補償到位或依法辦理征地拆遷安置費用提存手續后的15個工作日內,給予建設單位出具已完成征地證明及范圍(或部分完成征地的證明及附圖),并通知其在30個工作日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供地手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已完成的征地范圍辦理供地相關手續。
項目用地涉及占用儲備用地的,需明確占用的面積及范圍,報儲備部門進行成本核銷。
三、簡化項目用地審批程序
建設單位持立項批復文件、已完成征地證明及附圖(或部分完成征地的證明及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屬線性工程的,可提供規劃選址意見書及藍線圖)、占用林地許可等材料,即可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劃撥供地手續。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用地申請后,依據規劃許可證及藍線圖(線性工程、水利綜合整治工程的可提供規劃選址意見書及藍線圖),按城區征地拆遷部門出具的完成征地范圍,實施供地及核發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并將有關用地信息及時錄入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
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向城區、開發區財政先行支付土地征收、拆遷、報批等費用,已完成征地補償的,辦理供地時不再收取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款。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整個項目用地完成征地結算、繳納耕地占用稅等相關稅費后,可予以核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及相關材料。
整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沒有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建設部門不予通過驗收,財政部門不予決算工程款。
工程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移交接管單位。
四、加強項目用地后期管理
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財政、城管、林園以及市政工程管理、綠化工程管理等單位應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銜接配合,在項目前期計劃、規劃選址、用地及林地報批、征地拆遷、土地供應、建設接管等方面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工作。
市人民政府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將各城區(開發區)轄區內已報批用地的征地拆遷完成率、征地結算率、供地率掛鉤。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要統籌協調,督促建設單位辦理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用地手續。
武鳴區及市轄縣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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