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市規劃資源局
各區規劃資源局、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地圖審核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7月8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本辦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7月8日
上海市地圖審核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了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地圖審核效率、優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上海市地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市規劃資源部門根據《上海市地圖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符合相關資質、信用等條件的地圖編制單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實施地圖審核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適用條件)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人編制的地圖,可以采用告知承諾方式進行審核,但導航電子地圖、主要表現地超出本市行政區域的地圖除外:
(一)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且證書專業類別含地圖編制;
(二)近兩年每年送審地圖不少于10件,地圖審核過程中未發現不符合地圖編制及內容表示規定的情形;
(三)在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平臺中無不良信息。
第四條(申請材料)
提出地圖審核申請時,應當具有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
(三)申請人的測繪資質證書;
(四)試制樣圖或樣品。
第五條(行政機關告知)
對符合告知承諾條件的,市規劃資源部門在收到地圖審核申請后,應當告知申請人審批事項的依據、準予行政審批的條件、需提交的材料、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等內容。
第六條(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在被告知的期限內作出承諾,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以及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
(二)所編制的地圖按照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執行;地圖內容符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地圖上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內容;
(三)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四)認為自身能夠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第七條(審核決定與文書頒發)
市規劃資源部門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規定的全部申請材料后,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將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送達申請人。
第八條(申請人不愿意承諾的辦理)
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九條(后續監管)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后2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市規劃資源部門可以委托市測繪質量檢驗機構開展技術性審查工作。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第十條(信用管理)
市規劃資源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應當記入不良信用信息,通過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平臺公開,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兩年內不再適用地圖審核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