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區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切實維護好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2020)》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本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
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根據《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執行。
安置補助費為《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發〔2017〕15號)涉及的被征地人員的生活補貼費,標準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征地青苗補償標準
征地青苗補償標準按照《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執行。
三、關于征地財物補償標準
征地財物補償標準按照《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執行。《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中未涉及的補償項目,可采取近似類比照、跨區域參照、市場價協商、成本法測算以及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等方法,協商補償價格。
各區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及特點,制定補充標準,并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未涉及農村居住房屋及共同舉辦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補償標準按照本市相關文件執行。
四、關于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費用
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費用按照《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發〔2017〕15號)規定,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對于在2020年1月1日前申請征收集體土地的項目,該標準執行前已簽訂征地包干協議并經鑒證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對于在2020年1月1日后申請征收集體土地的項目,該標準執行前已張貼《征收土地公告》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本市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