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30 市規劃資源局
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各區規劃資源局、各派出機構:
《上海市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4月23日第1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辦法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上海市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滬規土資規〔2015〕341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4月27日
上海市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 裁量基準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結合建設部《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結合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行為,是指已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意見等規劃文書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證進行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 按《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第四條 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可采取整改措施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同意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的。。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決定,建設內容不符合方案審核決定,可通過整改措施符合方案審核要求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決定,建設內容不符合方案審核決定,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同意調整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五)未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決定,建設內容符合規劃管理要求或通過整改能夠符合規劃管理要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同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用地手續規范且完備,并符合相關技術規定,拆除后會對市民生活產生較大影響,,可通過限期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改正的。
除此以外的違法建設行為,均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第五條 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市、區(縣)規劃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申請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查封施工現場;。
(二)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同時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對按期改正違法建設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
(四)對逾期不改正的,規劃資源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申請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并處罰款。其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建設工程造價8%以上10%以下的罰款;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建設工程造價6%以上8%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依法進行法制審核,,并將案件處理意見呈局機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后結案。
第六條 市、區(縣)規劃資源土地管理部門對違法建設行為按照第五條實施罰款時,應當監督違法建設行為的改正,不得以罰款取代改正。
第七條 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規劃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申請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查封施工現場;。
(二)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單體,依法核發限期拆除決定書;。
(三)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規劃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申請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四)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并處罰款:
(一)違法建筑導致城市道路(橋梁)、市政管線、軌道交通等市政工程受損、移位的;。
(二)違法建筑對周邊建筑間距、日照等有影響的;。
(三)存在影響規劃實施的其他情況。
上述情形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九條 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行政處罰應與對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行政處罰的相適應。
第十條 市、區(縣)規劃資源土地管理部門按照第七條實施處以罰款時,應當在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沒收實物或者沒收違法收入后實施,不得以罰款取代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十一條 第七條所稱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建筑結構安全或相鄰建筑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第七條所稱沒收實物,是指沒收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單體。
第十三條 第七條所稱違法收入,按照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單體出售所得價款計算;出售所得價款明顯低于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處罰機關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對違法建設行為處以罰款,應當以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單體造價作為罰款基數。
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應當以竣工結算價作為罰款基數;尚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價確定罰款基數;未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處罰機關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的違法部分,按照以下規則進行計算:
(一)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超出部分面積為違法部分;
(二)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高度進行建設的,超高部分高度(h)占所對應批準的建筑高度(H)的比值,乘以超高部分所對應的面積(A),即A’=(h/H)A,A’為違法部分;

(三)建筑間距、離界距離和退讓控制距離不足的,在允許值以外,又在控制距離內的各層實際面積(Ai)的總和,即A’= ΣAi,A’為違法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