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9 市規劃資源局
各區規劃資源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上海市地名申報和審批程序規定》已經2020年4月23日第1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原《上海市地名申報和審批程序規定》(滬地辦〔2015〕44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4月26日
上海市地名申報和審批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地名的申報和審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各類地名進行命名、更名、注銷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一)市政交通設施類地名;
(二)居住區、建筑物類地名;
(三)公共綠地、公共廣場、游覽地類及公共文體休閑場所地名;
(四)自然地理實體類地名與海塘、堤壩地名;
(五)開發區、圍墾地和具有特定功能的區域等新生類地名。
第二章 咨詢與查詢
第三條 申請人在正式辦理地名申請前,可向市或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咨詢。
第四條 對不需辦理地名審批手續的,規劃資源管理部門應出具《不需辦理地名申請意見書》。
第五條 對需要辦理地名審批手續的,規劃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所申報的地名進行重名、同音查詢,并當場出具書面查詢結果。
第六條 在全市范圍內各類地名不宜重名、同音。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市政交通設施類地名的申請與受理:
(一)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和橋梁名稱,由相應的市主管部門申請,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主干道以下的城市道路和橋梁名稱由相應的區主管部門申請,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
(二)隧道、軌道交通線路及其車站名稱,由相應的市主管部門申請,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
(三)市管河流上的碼頭(含輪渡站,以下同)名稱由相應的市主管部門申請,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區管河流上的碼頭名稱由相應的區主管部門申請,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
(四)長途客運汽車站、貨運樞紐站名稱由相應的市主管部門申請,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
申請該類地名時,需提供建設工程有關批準文件和圖紙。
第八條 居住區、建筑物類地名,由建設單位或產權所有人申請,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
申請該類地名時,需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或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總平面圖、地形圖,申請該類地名更名應提供產權證明文件。
第九條 市屬公共綠地、公共廣場、游覽地類地名,由相應的市主管部門申請,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區屬公共綠地、公共廣場、游覽地名稱由相應的區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申請,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主管部門也可委托建設單位申請。
申請該類地名時,需提供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和經批準的規劃用圖。
第十條 自然地理實體類地名與海塘、堤壩地名的申請與受理:
(一)山丘、島嶼、礁名稱由區人民政府申請,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
(二)湖泊、水道、沙洲、灘涂、海塘、堤壩名稱,由相應的市主管部門申請,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
(三)市和區管河流名稱由市水務主管部門申請,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鄉鎮管河流名稱由相應的區水務主管部門申請,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
申請該類地名時,需提供準確的地理位置示意圖。
第十一條 其它類地名的申請與受理:
(一)區開發區、圍墾地名稱,由相應的區主管部門申請,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
(二)具有特定功能的區域性地名或其它新生類地名,由相應的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產權所有人申請,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受理。
申請本條所列地名時,需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和準確的地理位置圖。
第十二條 申請各類地名均須填寫《地名命名、更名申請表》,內容必須真實可靠。
申請表格可向市或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索取,也可從網上下載。
第十三條 申請人在辦理申請手續時,應出具重名、同音書面查詢結果。
第十四條 受理部門在接受申請材料時,需出具《地名申請材料接收清單》。
申請材料不全或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出具《地名申請補正材料告知單》。
第十五條 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部門應出具《地名申請受理告知單》。
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出具《地名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市政交通設施類地名的審批權限:
(一)主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及橋梁名稱,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并征求市公安、市政等相關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準;主干道以下的城市道路和橋梁名稱,由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初審,并征求區公安、市政等相關部門意見,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二)隧道、軌道交通線路及其車站名稱,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準。
(三)市管河流上的碼頭名稱,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區管河流上的碼頭名稱,由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四)長途客運汽車站、貨運樞紐站名稱,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居住區、建筑物類名稱的審批權限:
(一)一般居住區和建筑物名稱的審批,參照《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市、區(縣)分工實施意見》(滬規土資建〔2011〕562號),分別由市、區兩級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在各自的分工范圍內負責審批。
1.對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建設工程,其地名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2.對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區受理點或由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建設工程,其地名由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3.對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管理的建設工程,其地名由項目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4.市、區兩級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在各自分工范圍內實行一級審批制度,即區審批項目,由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審批;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批項目,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審批。
(二)大型居住社區名稱,由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并初審后,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市屬公共綠地、公共廣場、游覽地類名稱,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區屬公共綠地、公共廣場、游覽地類名稱,由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自然地理實體類名稱與海塘、堤壩名稱的審批權限:
(一)山丘、島嶼、礁、湖泊、水道、沙洲、灘涂名稱,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準。
(二)海塘、堤壩名稱,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三)市和區管河流名稱,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準;鄉鎮管河流名稱由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批準。
第二十條 其它類地名的審批權限:
(一)區開發區、圍墾地名稱,由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批準。
(二)具有特定功能的區域性地名或其它新生類地名,由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初審,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審批前需要現場踏勘的,應提前書面告知申請人。
現場踏勘時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 審批人員應按照以下規則審核地名:
(一)《上海市市政交通設施命名規則》;
(二)《上海市居住區和建筑物命名規則》;
(三)《上海市公共綠地、廣場和文體休閑場所命名規則》;
(四)《上海市自然地理實體及海塘和堤壩命名規則》。
第二十三條 審批決定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
由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初審,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地名,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對屬于行政許可的地名批準后,應簽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同時頒發《地名使用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應簽發《地名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 對不屬于行政許可的地名作出審批決定后,應簽發審批文件,并抄送相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經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名,應在批準后十五日內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的地名,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在市級報紙和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網頁上予以公布。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有關名詞解釋:
(一)居住區:外環線以內用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外環線以外用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類建筑群。
(二)建筑物:外環線以內用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外環線以外用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居住類建筑群,以及各種非居住類建筑和建筑群。
第二十九條 不需辦理審批手續,但需要使用地名的,市或區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可以予以命名,并匯編入《地名錄》。
第三十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其它各類地名申報和審批程序,仍按原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