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6 市規劃資源局
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各區規劃資源局、各測繪資質單位:
《上海市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4月23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原《上海市測繪質量管理規定》(滬規土資法規〔2015〕304號)、《上海市測繪技術質量管理體系考核標準》(滬規土資測規〔2015〕312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4月23日
上海市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保證成果質量,保障城市安全,維護公眾及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控制活動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責任制度,依法對成果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成果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保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外省市測繪單位在本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應當按規定向本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備案,接受本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
第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覆蓋本單位測繪地理信息業務范圍的質量管理體系,規范質量管理行為,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應當符合《測繪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通用要求》、《上海市測繪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基本要求》等技術標準要求。
第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制定并落實崗位考核辦法和質量責任。
第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根據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的要求設定質量管理和質量檢查機構,配備質量檢查人員。
第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或者校準。使用的生產軟件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應根據本單位業務情況,建立合同等委托文書評審制度,明確評審范圍、內容、要求及工作程序,確保具有滿足合同要求的實施能力。
第十二條 測繪合同中約定特殊技術要求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應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堅持先設計后生產,不允許邊設計邊生產、禁止沒有設計進行生產。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兩級檢查、一級驗收”制度。測繪單位作業部門負責過程檢查,測繪單位質量管理部門負責最終檢查,兩級檢查工作應獨立。各級質量檢查人員對其承擔的檢查工作負責,過程成果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后方可轉入下一工序。必要時,可在關鍵工序、難點工序設置檢查點,或開展首件成果檢驗。
第十五條 項目委托方負責項目驗收。基礎測繪、測繪地理信息專項和市級重大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成果,未經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質量檢驗,不得采取材料驗收、會議驗收等方式驗收,以確保成果質量;其他項目的驗收應根據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對其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負責,所交付的成果,必須保證是合格品。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信息反饋機制,主動征求用戶對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意見,及時、認真地處理用戶的質量查詢和反饋意見,不斷實施質量改進。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質量監督職責,通過建立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強化對測繪單位質量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強化對測繪地理信息生產過程和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強化對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重大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地下管線跟蹤測量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實行監督檢查制度。通過組織例行、專項以及其他形式的質量監督檢查,保障本市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質量。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工作經費列入行政經費預算或專項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按年度制定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質量監督檢查。外省市測繪單位在本市從事的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納入監督檢查范圍。
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和結果報國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同一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或同一批次成果,國家監督檢查的,不再另行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 質量監督檢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對測繪單位原則上每3年覆蓋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列為該年度例行監督檢查對象:
(一)上一年度有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的;
(二)上一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三)上一年度測繪資質升級或增加業務范圍的;
(四)上一年度初次取得測繪資質的。
第二十三條 例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測繪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及運行狀況;
(二)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成果質量現狀等,有針對性地對某一類測繪專業項目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跟蹤測量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對地下管線跟蹤測量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成果質量進行檢驗,保障管線成果的準確性。
第二十六條 測繪單位應當配合監督檢查,按要求及時、完整提供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設置障礙,拒絕或妨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中需要進行的檢驗、鑒定、檢測等監督檢驗活動,由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市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市測繪質檢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市測繪質檢機構應當制定監督檢驗技術方案,技術方案經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監督檢驗工作完成后,市測繪質檢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監督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及有關資料報送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及運行狀況的檢查結果采用完善、基本完善、不完善三級進行評定。質量管理體系建設不符合《測繪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通用要求》、《上海市測繪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基本要求》等技術標準要求;或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過程控制運行中出現整體的、重大的失效,體系檢查結果評定為不完善。
第三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監督檢查結果,依據相關質量檢驗標準,以“(批)合格”、“(批)不合格”進行判定。
第三十一條 受檢單位對監督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報告,并抄送市測繪質檢機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論。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受檢單位書面異議報告,需要進行復檢的,組織市測繪質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論與原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市測繪質檢機構承擔。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辦法,提高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先進、成果質量優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宣傳、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確屬不宜向社會公布的,應依法抄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權利人和利害相關人,并向國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對外省市測繪單位完成的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監督檢查結果,應抄告其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機關。
第三十四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驗收、測繪資質監督管理、測繪資質晉升擴項、評優獎勵以及外省市測繪單位備案管理的重要依據,并作為測繪單位信用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信用管理平臺。
第三十五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和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管理,并向國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年度質量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投訴、舉報,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測繪單位提供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及時進行修正或者重新測制;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問題造成重大事故的,測繪單位、成果使用單位應及時向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測繪行為時,應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測繪單位拒絕接受成果質量監督檢查的,監督檢查結果按照“(批)不合格”處理。
第三十九條 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及運行狀況的檢查結果為不完善的,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約談測繪單位負責人,監督指導測繪單位整改完善。
第四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監督檢查結果為“(批)不合格”的,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約談測繪單位負責人,并將相關信息依法納入信用管理平臺;同時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為三個月。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并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測繪單位整改完成后,必須向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申請監督復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復查申請的,由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第四十二條 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及市測繪質檢機構的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