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和一般規定*
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照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考點提示:
(1)取得資格證書是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可以擔任小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3)項目負責人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經理。
注冊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一)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不予注冊情形。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初審)。 **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并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考點提示:
(1)資格證書簽發后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冊申請,只不過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取得相應證明;
(2)注冊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請,必須由聘用單位提出申請,注意一級有初審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設部提出。
(二)延續注冊
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三)變更注冊*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四)增項注冊
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申請專業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考點提示:
(1)注意掌握各類注冊分別適用于哪種情形;
(2)簡要比較下各類注冊申請材料的區別,例如:初始注冊并非所有申請人都要提交繼續教育證明;變更注冊是唯一需要提交執業印章的;增項注冊適用于考出第二張證書情形。
不予注冊*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撤消注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注銷注冊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作廢:
(一)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考點提示:
(1)這一節非常頭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冊、撤消注冊、吊銷注冊、注銷注冊的含義和關聯搞清楚,并且吃透建造師與其聘用單位的牽連原理,各種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記硬背了;
(2)不予注冊的“注冊”不僅僅指初始注冊,也包括延續注冊、變更注冊。不予注冊的情形(三)要注意:3年內提出初始注冊的,沒有繼續教育要求。
(3)注意新規定特別強調了建造師注冊與其聘用單位資質的聯系。單位沒有相關資質,則建造師不予注冊;單位資質被吊銷,則建造師的注冊證書也將注銷(注銷后待找到新單位后再辦理變更注冊,這里立法思路混亂,所以理解起來很吃力)。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單位出問題或建造師失業期間,其證書和印章處于失效狀態,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
執業*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考點提示:
(1)建造師可以注冊在哪些單位,是今年必考的題;很奇怪,建設部自己就沒有任何資質,不知道他的各級公務員考出建造師去哪里注冊。
(2)注冊在設計院、監理公司、咨詢公司的,不得在施工單位擔任項目負責人;
(3)施工單位的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項目擔任負責人。當然,在甲項目擔任項目經理,在乙項目擔任安全顧問是可以的。
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
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