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部門。
二、民事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的本質是權利和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1)主體一般情況下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況下可以是其他組織。
(2)客體是民事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主體雙方設定法律關系的目的和依托。客體的本質是它是某種利益的載體。客體表現為財、物、行為、智力成果:
法律意義上的物:(a)能為人類認識和支配;(b)有經濟價值。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系客體,進入占有和流轉范圍,一般要由法律認可。
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能滿足債權人要求的結果。行為就是我們說的給付,債的客體(如總承包合同、監理合同、設計合同的客體)一般是行為。
(3)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如果某項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則其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客體是給付,其內容就是債權和債務。
3、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二級考點)。
注意違約終止。
三、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
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年齡和精神狀況有關。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考點提示: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經營范圍限制;(b)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均同時始于成立終于消滅。這是今年必考的點。
(2)法人有獨立財產是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組織
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分公司等。
四、債權制度
定義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是一種法律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債的發生根據
債的發生根據,是指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包括:
(1)合同;(2)侵權;(3)不當得利;(4)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能返還或沒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以及直接損失。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按份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連帶之債: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債的消滅方式
(1)履行
(2)抵消*
法定抵消: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合意抵消: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3)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經公證機關公證或法院裁決,予以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4)免除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5)混同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五、物權制度
一、物權的分類及相關概念*。
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以占有為公示方法;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
所有權(自物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權利。按設立目的不同劃分為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對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擔保物權:為擔保債的履行,在他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處分限制。
例如:甲(房東)將房產出租給乙,并為借貸將房產抵押給銀行丙。則:甲是所有權人(自物權人),乙是用益物權人,丙是擔保物權人。乙、丙合稱“他物權人”。
六、知識產權制度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
知識產權具有:(1)人身性;(2)專有性(獨占性);(3)地域性;(4)時間性。
1、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對象是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圖形作品、軟件作品等。如招標文件、施工圖、WINDOWS操作系統等的客體都是著作權。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①發表權②署名權③修改權④保護作品完整權)
著作財產權(發行權、出版權、轉讓權等)
著作權中,人身權①和財產權有保護期限制(作品完成起至作者死后50年),人身權②③④項永久保護。
第一類職務作品:①為完成單位任務;②未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1)本單位在業務范圍內有優先使用權;(2)兩年內不得許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第二類職務作品:①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②由單位承擔責任。著作權分割,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余權利由單位享有。
委托作品:著作權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由受托人享有。
2、專利權
專利權保護對象:經批準取得專利證書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發明專利保護期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10年,自申請日計算。專利保護不予延期,屆滿終止。*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
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屬于發明人/設計人。
3、商標權
商標權保護對象: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保護期10年,自核準日計算。有效期滿,可以續展注冊。
七、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意圖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分為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意圖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
如:張三委托李四加工毒品,每克加工費20元。是民事行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2、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無須對方同意)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債權轉讓、要約、承諾、合同解除。
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債務轉移、合同訂立、婚姻。
3、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法律規定特定形式,滿足該形式要件才生效的法律行為。如:房屋產權過戶、婚姻、動產質押、定金、注冊商標轉讓。
不要式法律行為:法律不規定特定形式,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或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雙方法律行為)即成立的法律行為。
4、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①主體資格(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形式合法、內容合法、目的合法)
八、代理制度
定義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人
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 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表見代理*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行為有效。
代理過錯責任*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九、訴訟時效制度
定義
訴訟時效是指由于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于行使其債權,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八、侵權的民事責任
一般規定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危險作業侵權責任
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 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地面施工侵權責任*
在公共場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建筑物致人損害責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 懸掛物發生倒塌、 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