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6年4月24日經南寧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于2016年5月23日正式印發實施。這是我市認真總結近年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成熟定型的實踐經驗,在上位法基礎上加以細化、補充和完善,制定的一套更符合我市實際、更具操作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規章制度,是全區第一個市級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辦法》分七章共三十一條,明確了我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范圍、工作原則、防治費用承擔原則,主要從地質災害預防、地質災害應急、地質災害治理等三個方面,對地質災害發生前、發生時、發生后的地質災害防治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細化了市、縣、鄉(鎮)級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職責分工,以及單位(部門)和個人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獎懲規定等。
《辦法》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對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進行梳理、補充和細化:
一是適用范圍。《辦法》適用于南寧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我市地質災害治理中邊坡治理工程數量最多,根據引發因素不同,需要對自然因素引發的崩塌、滑坡和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邊坡進行區分,同時需要適用相應行業的技術規程、規范實施治理。《辦法》規定,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方進行治理;礦山作業、建筑、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設邊坡治理工程和建筑棄土引發的地質災害等,依照相應的行業管理法規、規范執行。
二是管理職責分工。《辦法》在明確地方政府的地質災害防治主體責任的基礎上,對市、縣(區)、鄉(鎮)三級人民政府職責進行了具體劃分,并特別細化了發改、規劃、建設、住房、國土、水利、交通、教育、旅游、城市管理、民政、財政、審計、氣象等部門的職能分工,要求政府各職能部門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承擔行業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管責任,著力構建屬地管理、條塊結合、部門聯動的地質災害防災減災體系。
三是地質災害防治費用承擔。《辦法》在堅持“誰引發、誰治理”原則的前提下,明確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費用,在劃分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由各級政府承擔;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費用,由責任方(單位、組織或個人)承擔。特別是對市城區范圍內由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根據單項總投資預算,明確了市本級財政和城區財政的分攤原則。通過理清治理責任,落實治理經費和實施主體,減少推諉扯皮,改變地質災害防治被動局面,更有利于推動治理項目的實施。
四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的地災防治管理。為加強市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因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辦法》明確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規范配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管,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項目,須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配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三同時”進行。
五是地質災害應急搶險處置。《條例》未涉及地質災害應急搶險處置施工內容,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于危害和社會影響重大的突發地質災害,需要立即實施應急搶險處置,采用招投標工作程序較長,無法適應地質災害發生突然、應急時間短等需求。因此,《辦法》規定了地質災害應急搶險處置項目的范圍、實施主體和程序等,明確緊急情況下,實施地質災害應急搶險處置的工作程序可以簡化。
六是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驗收及維護。《辦法》規定了政府出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和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的驗收組織單位,明確國土部門應組織專家參與竣工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并根據屬地管理和受益單位就近維護原則,明確了治理工程的維護政策。
《辦法》的印發實施,對于今后指導我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一步提升我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水平,理順體制機制,推動形成政府主導、分工明確、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統籌高效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減少地質災害發生,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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