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廣西區市以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方案編制審查報批,根據的政策法規、法律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
《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7號)
那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廣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和修改方案的編制和報批有哪些要求?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和修改方案編制的要求
凡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調整或修改的,須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或修改方案。
規劃修改方案或調整方案由提出修改或調整的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規劃修改方案或調整方案的編制。編制規劃調整或修改方案應當深入調查,充分論證;必要時應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做好部門協調工作。
規劃調整方案包括調整土地的范圍、調整前后的地類面積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整圖或局部復制件);并附具規劃調整說明和依據文件。
規劃修改方案包括修改規劃涉及土地的范圍和條件、主要地類規劃指標和土地利用分區調整情況、修改規劃的實施保障措施,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一般為整圖),并附具規劃修改報告和依據文件。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和修改方案報批的要求
申請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方案的,調整方案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原批準規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單獨選址建設項目需要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將規劃調整方案與建設用地的有關報批材料一并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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