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共9大點28條內容。
(一)實行礦業權出讓分級分類管理。《通知》按礦種劃分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實行同一礦種礦業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自然資源部負責14種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水氣礦產中除自然資源部發證外的礦種及海砂的出讓、登記;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廳出讓、登記外的采礦權出讓、登記。非金屬礦種不再設置探礦權。
(二)調整探礦權期限。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含保留)時間為5年。
(三)全面推進礦業權市場化配置。1. 嚴格規劃計劃管控,不符合規劃的勘查開采項目不得批準出讓、登記。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出讓計劃及部分重點礦種出讓方案應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復。2.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提出申請人須提供銀行擔保信息內容,以避免惡性競爭。3. 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2021年前開展出讓試點,2022年起砂石土類礦產一律實行“凈采礦權”出讓。4. 從嚴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可協議出讓的情形由原規定5種改為2種。包括: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及已設采礦權平面范圍內申請采礦權標高上下部勘查開采情形。5. 規范尾礦廢石利用管理及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砂石土管理,鼓勵綜合利用。
(四)完善礦業權登記有關規定。為落實改革及針對部分存在問題規范完善礦業權延續、保留、變更等登記事項。
(五)精簡礦業權登記材料。探礦權登記取消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證明、勘查實施方案和評審意見書、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和評審意見書、取消縮減部分地質資料匯交證明或無需匯交意見等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方案等加強信息共享,由受理窗口現場信息查驗或容缺受理。
(六)推進儲量管理改革。1.按照礦業權登記權限分級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2. 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3. 縮減政府部門評審備案范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探轉采、采礦權變更礦種與范圍、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油氣礦產在探采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等情形的評審備案。4.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合并為評審備案。
(七)嚴格出讓收益處置。1. 已設采礦權平面范圍內采礦權標高上下部新設探礦權,在探礦權登記時暫不處置探礦權出讓收益,待轉采礦權時處置采礦權出讓收益。2. 2年短期采礦許可證涉及采礦權出讓收益處置的按照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值年均價的2倍預繳,或按照基準價與生產規模計算應繳年出讓收益,預繳2年。3. 礦業權增列礦種、采礦權增加資源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在采礦權階段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八)加強礦產資源保護。1. 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制度。加強國家戰略性礦產以及自治區優勢礦產的儲備,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以及為自治區產業發展提供資源保障需要,明確自治區財政資金今后投入方向主要為稀土、鎢、鈾等國家戰略性礦產以及鋁土礦、碳酸鈣等自治區優勢礦種。2. 規范勘查工作管理。3.完善壓覆礦產資源管理,鼓勵按照城市建設用地范圍或經批準的各類園區范圍整體評估。
(九)加強改革工作銜接。1. 不再委托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探礦權登記,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統一辦理。2.保障業務辦理不斷。2020年5月1日前,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暫停接件和辦理工作,已受理的登記事項繼續由原受理機關辦結。3.分類分批限時有序將不屬于本級繼續辦理的登記事項清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