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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的規定內容、水保[2007]184號文中規定的內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GB50433-2008)強制性條款,將本項目的對比情況列表分析。見表5.1-1、5.1-2、5.1-3。
表5.1-1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預防規定分析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章 預防規定 | 本項目情況 | 符合性分析 |
|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 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
本項目不屬于“取土、挖沙、采石” 等活動,也不屬于法律規定禁止的區域 |
符合水土保持法 |
| 第十八條 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 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的周邊,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
本項目不屬于“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 | 符合水土保持法 |
| 第二十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 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 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范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
本項目不屬于“陡坡地開墾”活動 | 符合水土保持法 |
| 第二十一條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 本項目不屬于“陡坡地開墾”活動 | 符合水土保持法 |
表5.1-2 對照水保[2007]184號文規定分析表
| 水保[2007]184號文的規定 | 本項目情況 | 結論 |
| 1、《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發1-2005140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和淘汰類產業的開發建設項目。 | 本項目不屬于淘汰限制類項目,符合國家和廣西省的產業政策。 | 符合批準條件 |
|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禁止開發區域內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建設項目 | 本項目所在區域不是“禁止開發區域”。 | 符合批準條件 |
| 3、違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條,在25度以上陡坡地實施的農林開發項目 | 本項目不屬于“農林開發項目”。 | 符合批準條件 |
| 4、違反《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條,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內取土、挖砂、取石的開發建設項目 | 本項目所在區域不屬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內。 | 符合批準條件 |
| 5、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有關規定精神,國家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應文件依據的開發建設項目 | 本項目的前期工作已經得到相關部門的同意。 | 符合批準條件 |
| 6、分期建設的開發建設項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實和水土保持設施未按期驗收的 | 本項目無前期工程。 | 符合批準條件 |
| 7、處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級區的保護區和保留區內可能嚴重影響水質的開發建設項目,以及對水功能二級區的飲用水源區水質有影響的開發建設項目 | 本項目不處于所列的區域。 | 符合批準條件 |
| 8、華北、西北等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未通過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開發建設項目 | 本項目位于廣西柳州市,不屬于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 | 符合批準條件 |
表5.1-3 對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審批條件分析表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GB 50433-2008)相關強制性規定 | 本項目情況 | 結論 |
| 選址(線)必須兼顧水土保持要求,應避開泥石流易發區、崩塌滑坡危險區以及易引起嚴重水土流失和生態惡化的地區。 | 工程區不屬于泥石流易發區、崩塌滑坡危險區以及易引起嚴重水土流失和生態惡化的地區。 | 符合規范要求 |
| 選址(線)應避開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中的水土保持監測站點、重點試驗區,不得占用國家確定的水土保持長期定位觀測站。 | 項目不屬于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中的水土保持監測站點、重點試驗區,不占用國家確定的水土保持長期定位觀測站。 | 符合規范要求 |
| 嚴禁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內設置取土(石、料)場。 | 本項目取土場不在劃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域內 | 符合規范要求 |
| 棄土(石、渣)場不得影響周邊公共設施、工業企業、居民點等的安全。 | 本項目棄渣場周邊無公共設施、工業企業、居民點等的安全。 | 符合規范要求 |
| 禁止在對重要基礎設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區域布設棄土(石、渣)場。 | 本項目棄渣場沒有布設在對重要基礎設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區域。 | 符合規范要求 |
由上表可知,工程的選址、建設方案等方面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過,2010年12月修訂,2011年3月1日施行)、《水利部關于嚴格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審批工作的通知》(水保 [2007]184號)及《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GB50433-2008)有關主體工程約束性規定的要求,不存在水土保持制約性因素,項目建設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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