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水土保持監測成果要求
9.7.1 資料整理
在每次水土保持監測時,必須做好原始記錄(包括觀測或調查時間、人員、地點、基本數據及存在的問題等),并有觀測或調查人員、記錄人員及校核、審查簽字,做到手續完備,保證數據的真實可靠。重大水土流失事件提交監測報告、汛期提交季度監測報告、年度提交年度監測報告、設計水平年提交總監測報告。
(1)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對原始數據進行整理分析,提出以下成果:
①考證資料,包括監測站、監測場、監測點和調查監測的基本情況,以及監測設備、監測儀器和監測方法的說明。
②各種經校核、復核的原始監測資料成果,以及相關的分析圖表、文字說明和影像資料。
③各項調查、觀測和匯總數據。
④水土保持監測報告內容包括監測情況、時間、地點、監測項目和方法、監測成果、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水土保持防治工作建議等。監測報告中應包括6項防治目標的計算表格。
(2)監測數據分析
分析監測數據,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并報送業主、當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
(3)提交成果
監測單位應定期向業主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成果。監測結束后提供監測報告書和圖紙,為水土保持工作的驗收提供依據。
9.7.2 資料報送
(1)按水利部《水土保持監測技術規程》執行,監測單位要嚴格執行本方案制定的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2)為使監測結果準確可靠,能夠真正為項目工程建設和控制區域水土流失服務,要求每次監測前對監測儀器進行校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對監測結果要及時統計分析,認真對比,做出簡要評價,及時報送業主和當地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以便對工程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督,并在工程竣工后提交水土保持監測報告。
監測時若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通報業主,另外每次監測結束后,監測單位應對監測成果進行整理分析,最終總的監測報告應報送業主、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設計單位。監測結果應能滿足水土保持6項防治指標。
9.8 監測工作保障措施
(1)組織領導措施
本項目水土保持監測主要集中在施工期,屬臨時性的工作,可由業主委托有資質的水土保持監測單位承擔,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門對監測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
(2)技術保證措施
根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管理辦法》(水利部[2000]第12號令),水土保持監測工作應由持有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資格證書單位承擔,從事水土保持監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經過專門的技術培訓并取得水利部頒發的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崗位證書,持證上崗。
(3)監督管理措施
監測單位的監測技術和質量應接受上級監測中心站的質量控制和考核,同時要通過水利部門的計量認證及考核。水土保持監測數據和成果實行報送制度。水土保持監測單位及技術人員應把本工程的監測數據及其整編成果按規定每年定期向當地水土流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報告。年度監測報告應提交建設過程中六項防治目標的達到情況,終期監測報告應能滿足水土保持專項驗收的要求。
(4)資金保證措施
水土保持監測費應由工程業主支付。該費用應專款專用,保證監測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