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水土保持工程監理
本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監理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規章,結合水土保持工程特點,制定相應辦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應選擇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對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新建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理,在施工階段做到進度控制、投資控制、質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組織協調,使本水土保持方案通過監理得到落實。
11.4.1 監理機構
項目監理機構的設置、組織形式和人員組成,應根據監理工作的內容、服務期限及工程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
監理人員須經過培訓、考試,取得相應水土保持監理崗位證書,方可從事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監理人員組成應滿足水土保持工程各專業工作的需要。
11.4.2 監理方法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人員對主體工程水土保持項目、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對植樹、種草、小型護坡、排水等工程可進行巡視檢查。
11.4.3 監理程序
(1)編制工程監理規劃。
(2)依據本工程建設進度,按單項措施編制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3)按照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監理,按規定向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提交監理月報和專題報告。
(4)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提交工程監理工作報告,移交檔案資料。
11.4.4 監理實施
(1)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有關規章,以及本工程相關合同文件、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
(2)對水土保持工程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監理工程師不予簽認,并提出處理意見,承建單位整改后,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監理工程師對水土保持工程上任何形式、質量、數量和內容上的變動,應根據合同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并報業主審批后發布工程變更令,在與業主和承包人協調商量后,確定變更工程的單價和費率。明確變更的程序、權限,及時與業主審批正當的工程變更,保障合同的順利執行和進度、投資的有效控制。
(4)監理工程師應對方案施工進度進行控制,以確保工程項目建設時間目標的實現。
(5)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的質量等級提出意見,并參加工程的竣工驗收。如發現施工中存在重大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時,應要求承建單位停工整改,并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