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水土保持監測
根據水土保持法規政策規定,建設單位須對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防治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單位按方案規定的監測內容、方法和時段對工程建設實施水土保持監測,各種專業人員要配套,同時監測人員必須有相應的資格證書或上崗證書。監測單位應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實施細則》,并按細則進行監測,確保監測工作順利完成。監測成果應按時向建設單位報告,通過與項目區原狀生態環境進行對比分析,對方案實施后的恢復能力及防治效果做出綜合評判,監測單位在監測結束后應編制監測報告,作為方案竣工驗收的主要技術依據,還可為當地有關部門決策提供第一手資料。監測單位技術和質量應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土保持監測總站的質量控制和考核,同時要通過水利部的質量認證及考核。
水土保持監測從施工準備開始至設計水平年末結束,監測結果應可滿足驗證水土流失六項防治目標的要求。
本工程水土保持監測費應由工程業主支付,并應專款專用,保證監測工作的順利進行。
11.6 施工管理
(1)施工過程應注重保護表土植被,嚴格控制和管理車輛機械的運行范圍,必要時設立保護地表及植被的警示牌,防止擴大對地表的擾動。
(2)對永久及臨時防洪、排水設施應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保證其防洪效果和排水通暢。
(3)對建成的水土保持設施應有明確的管理維護要求。工程措施施工時,應對施工質量實時檢查,對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質量要求的工程,責令其重建,直到滿足要求為止。植物措施工程施工時,應注意加強植物措施的后期撫育工作,抓好幼林的撫育和管護,確保各種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發揮植物措施的水土保持效益。
11.7 檢查與驗收
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定期對項目的水土保持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社會公眾也可對項目水土保持狀況進行監督,并向有關部門反映。
主體工程投入運行前必須首先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由水利部主持進行,驗收內容、程序等依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規定》的要求執行,對于未達到水土保持要求的項目要及時整改。驗收后,建設單位對項目建設區的水土保持設施進行后續管護與維修。
11.8 資金來源及使用管理
根據“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的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處理。”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所需的防治費用,根據主體工程經費預算情況,應盡快落實或申請追加,確保所需資金按年度計劃及時足額到位,保證方案按時保質保量完成。
建設單位需做好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為了保證水土保持資金切實用于工程區域的水土流失治理上,應設立專門帳戶,專項管理,加強財務檢查和審計工作,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和擠占。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就水土保持投資估算調整情況、分年度投資安排、資金到位情況和經費支出情況寫出總結。